夫妻分居、離婚 誰能申報扶養子女?

夫妻分居、離婚,誰能申報扶養子女?(示意圖/Getty Images)
夫妻分居、離婚,誰能申報扶養子女?(示意圖/Getty Images) (Nuttawan Jayawan via Getty Images)

作者 : 潔西卡.周

【案例】

丈夫阿哲跟太太小安育有一個8歲兒子小馬,兩人感情不睦已分居許久正在協議離婚中,小馬目前平日跟媽媽住,假日跟爸爸住。今年要申報綜所稅時,阿哲跟小安各自將小馬列為扶養親屬,列報其免稅額及扣除額。這樣是否為重複列報同一子女 ? 如符合重複列報,誰會被剔除扶養小馬的免稅額及扣除額並補稅 ?

【解答】

《夫妻分居多久可以分開報稅》

綜合所得稅以家戶申報制為原則,但有兩種情況可以採分開報稅,像是第一種配偶受家暴而取得保護令,第二種分居達六個月以上且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等情況,經獲准後,配偶可採分開報稅。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只有分居六個月以上卻沒有到法院聲請宣告就不符合夫妻分開報稅的條件。

《分居或離婚夫妻誰能列報扶養子女》

財政部賦稅署在109年10月5日核釋綜所稅重複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的認定原則,雙方分居若符合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俗稱的分開報稅)要件,或雙方離婚當年度及以後年度的各自結算申報,若有雙方重複列報同一子女之免稅額時,由稽徵機關依下列順序認定得列報該子女免稅額之人:

(一)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

(二)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

(三)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

(四)衡酌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

依照案例所述,假設阿哲跟小安兩人已符合財政部所訂「配偶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要件,那麼如果阿哲與小安沒有自行達成協議由誰來申報扶養小馬,且因兩人尚未辦妥離婚,則小馬平日均與小安生活,僅假日回到阿哲的住處同居,則小安可以優先申報小馬為扶養親屬並使用其免稅額及扣除額,阿哲若同步申報扶養小馬,則會被國稅局剔除扶養申報並加以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