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違反《公平法》 遭裁罰60萬

公平會21日指出,大成(1210)因違反《公平法》第10條事業結合相關規定而被裁罰60萬元。

公平會指出,調查發現,大成長城在2020年間透過具控制性的事業陸續取得英屬蓋曼群島商Food China Inc.(FCI)的股份,同年8月間累計達到34.14%,到同年11月間持股比例提升至超過50%。

公平會指出,而FCI 100%持有中華食物公司的股份,進而可以認定大成長城得直接或間接控制FCI及中華食物公司的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已經屬於《公平法》所規定的結合型態。

公平會指出,除了符合結合型態之外,如果銷售金額或市占率達到申報門檻,就應該向公平會申報。調查發現大成長城公司計算申報門檻的方式有誤,以致其誤認未達申報門檻而未申報,但依公平會的計算方式,已達申報門檻。

公平會強調,即使市占率未達門檻,當大成長城得直接或間接控制FCI及中華食物公司的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時,就已經屬於《公平法》所規定的結合型態,屬應申報而漏未申報的案件,因此決議裁罰60萬元。

公平會提醒,事業為經營上之考量,可能有相關持股或併購規劃,如果是大型事業,尤應注意《公平法》結合申報的規定,以免因漏未申報遭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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