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安檢未過 兩年內強制設管委會

內政部6日公布公寓大廈安全維管新機制,針對未成立管理組織的公寓大廈如果在11樓以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或消防安全檢修其一不合格,經地方政府通知後,一律限期兩年內需成立管委會,否則將「依戶重罰」。

內政部表示,2021年啟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法,過程中也同步與地方政府展開集合住宅公安檢查,首批要求八樓以上未達16樓的住宅要進行申報,未來每三年申報一次;2025年1月起將擴大至六樓以上未達八樓的建物。

6日公布的「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之認定要件及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期限」,則明訂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組織且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或消防安全檢修不合格者,限期兩年內需成立管理組織及完成報備。

營建署表示,這次公告生效次日起的14日內,地方政府應針對建物總樓層數11樓以上,有危險之虞者,向中央提報清查計畫,並依照各縣市所清查的案件數多寡區分清查期限,由各縣市政府於清查期限內完成清查、認定與輔導。

營建署指出,建物總樓層數11樓以上,只要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安全設備有一項檢(複)查不合格,就屬有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地方政府應於清查作業完成後三個月內通知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於兩年內成立管委會。

若經通知、輔導等程序,仍逾期未成立管理組織並辦理報備的危險公寓大廈,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按戶裁罰,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換言之,以一棟大樓住戶50戶為例,以最輕的4萬元為例,一次開罰就是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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