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來台賣碳權 課徵20%營所稅

財政部4日訂定外國營利事業透過臺灣碳權交易所出售國外減量額度利益課徵所得稅規定,外商來台賣碳權,將就交易所得課徵2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碳交所國際碳權交易平台預計12月底營運,據了解,碳交所已和國際獨立碳權核發機構黃金標準(Gold Standard,GS)合作,預計12月下旬就會有首批碳權、約五至十個案子開賣。

財政部透露,訂定公告相關課稅原則,主要是碳交所向財政部傳達需求,且態度上有點「急迫」,因此訂定相關辦法,未來外國營利事業透過碳交所建置的交易平台出售國外減量額度,相關所得將課20%營所稅。

財政部說明,這部分因為是透過台灣的平台交易,屬於外國營利事業的台灣來源所得,所以是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來課徵營所稅。其中,賣碳權的外國營利事業如果可以提示帳簿、文據供查核,可以出售國外碳權交易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核實計算交易所得。

但考慮多數外國企業所售碳權取得管道多元,可能有自願減碳額度,也可能是在國外交易後取得相關碳權,恐難提示帳簿、文據核實計算,這類業者將按交易收入、以淨利率10%來核計交易所得。

舉例來說,甲外商來台賣100萬元碳權,如果可舉證成本為60萬元,就依40萬元為所得基準課稅。若甲外商沒辦法互列舉成本,則以100萬元的10%,即10萬元為交易所得課稅。

財政部表示,相關外國營利事業在台灣境內如有固定營業場所,出售碳權收益的營所稅應由其固定營業場所申報。至於沒有固定營業場所者,則由台灣碳權交易所依相關規定,於交易價款中扣除並代理申報納稅。

財政部強調,外國營利事業後續如果可取得相關證明,在取得收入日起算十年內,都可提示相關帳簿、文據,申請核實減除該收入相關成本費用,重行計算所得額,並退還溢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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