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來台賣碳權 要課徵20%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4日訂定有關外國營利事業透過台灣碳權交易所出售國外減量額度利益課徵所得稅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如透過台灣碳權交易所建置的交易平台出售國外減量額度,相關所得由於是台灣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前述外國營利事業可提示帳簿、文據供核者,應以出售國外碳權交易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核實計算交易所得;無法提示帳簿、文據核實計算所得者,得以交易收入按淨利率10%計算交易所得。

相關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其固定營業場所依前點規定計算所得,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

至於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應委託台灣碳權交易所依相關規定的淨利率計算所得,並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繳率20%計算應納所得稅,於交易價款中扣除並代理申報納稅;但該外國營利事業得自取得收入日起算十年內,提示相關帳簿、文據,向台灣碳權交易所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實減除該收入相關成本費用,重行計算所得額,並退還溢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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