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季來臨!安永教戰申報重點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來臨,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23日舉辦網路研討會,針對最新稅務法令更新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變動與注意事項等議題,分享如何有效掌握申報重點及最新稅務實務發展,降低申報錯誤風險。

首先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制度(又稱CFC制度)於112年1月1日開始正式上路,於今年5月首次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除了符合CFC豁免資格規定外,須遵循「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報稅。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楊建華提醒,申報時先確認若是非低稅負區的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盈餘,分配CFC施行前的盈餘,不須計入CFC當年度盈餘計算;以及CFC豁免判斷,在合計時將排除非直接持有之CFC、具實質營運之CFC。楊建華也提醒,透過FVPL(透過損益按公損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並留意申報時需檢附相關文件,另外申報之備查文件,應於調查時1個月內提供,可延期1次但不得超過1個月。

在配合相關法令、財政部釋令及實務需求修正上,免稅伙食費上限金額調增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若公司支付伙食津貼有超過新台幣(下同)2,400元情形,計算員工薪資應稅金額並扣繳致有溢扣繳稅款部分,依本次修正可以申請更正繳款書並退還稅款。旅費報銷規定,放寬乘坐飛機及高鐵路交通費應檢附之憑證,國際航線旅費得以航空公司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之搭機證明作為證明行程及出國事實之憑據;當日往返之高鐵旅費得以經手人證明為憑,無須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

另外,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修正,放寬申請減除成本費用期限由5年改為10年,但若是在修正生效時已超過5年申請退稅期間的案件,仍應適用5年,必須留意時效規定,避免喪失權益。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亦修正,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修正,申請期限由5年延長為10年,並自112年5月29日起生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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