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租 vs 地稅 有冇得豁免唔交?
香港所有土地(中環聖約翰教堂所屬地除外),均由政府擁有,政府透過批地方式,用政府租契將土地租予「承租人」(或發展商),亦即大業主。而根據政府租契,業主須向政府繳付租金,才可以佔用或使用已批租的土地。當小業主購入單位後,便承擔起交地租的責任。至於部分由新界原居民擁有的丁屋或祖堂地,則因歷史問題,可獲豁免地租。
地租是土地承租人根據土地契約條款及相關適用法例,向政府繳付的租金,不管物業是被佔用或空置,均須繳納。地租針對的是非「永久地權」的物業,適用於新界和新九龍(界限街以北)的物業,或是在1985年5月27日或以後獲批或獲續期土地契約的港島和九龍物業。
地租由差餉物業估價署負責徵收,和差餉一同於每季季初同時預繳,金額相當於物業應課差餉租值的3%,也會按照應課差餉租值的變動而調整。如欠交地租,政府可採取法律程序重收土地。
欠交地租地稅 政府可收回土地物業
至於地稅,也是政府根據土地契約向有關業主徵收的款項,適用於在1985年5月27日以前獲批土地契約的港島和九龍物業;或業主為新界原有鄉村原居村民或合資格的祖或堂,並根據《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515章)獲豁免繳交新地租的新界鄉郊物業。地稅概念上與徵收地租相同,業主繳交地稅,便不用繳交地租;交地租,就不用交地稅。
地稅是由地政總署負責徵收,並根據土地地契指明的固定年期及固定金額收取,通常一年收取2次,視乎地稅金額及物業位置而定,金額也未必如「地租」般波動。同樣地,如欠交地稅,乃違反地契內的契諾,政府有權收回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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