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建商買房獲折讓 出售時成本應以實際支付價款為準

甲君2020年3月間向建設公司購買房地,買賣契約書記載房地價款為新台幣2,500萬元,交屋前甲君向建設公司提出房屋要自行設計裝修,要求建設公司給予減價,雙方協議後減價200萬元,甲君實際支付給建設公司的房地價款2,300萬元,國稅局表示,買賣契約書雖未重新簽訂,但日後甲君若出售該房地,須以取得房地支付成本2,300萬元申報。

高雄國稅局表示,以上述甲君的例子,若其於2023年12月出售該房地,且申報房地合一稅時,仍依原契約書記載的買賣總價額2,500萬元列報為取得成本,未扣除減價200萬元,將導致虛報成本200萬元並短報課稅所得200萬元,除了短報的課稅所得會被補徵稅額,另外還會依所漏稅額予以處罰。

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向建設公司購買房屋土地,並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產權登記,日後出售於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應注意取得成本的申報金額是否正確,若簽訂契約後,房地買賣總價款有發生減價或折讓,應以實際支付價款金額,即減價或折讓後的餘額,作為取得房地的成本辦理申報。

民眾向建設公司購買房地時,若買賣雙方有協議減價或折讓,雖未重新簽訂買賣契約僅有協議減價或折讓證明單據,仍應於出售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以實際支付金額作為取得房地的成本,若有申報錯誤,在未經他人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辦理更正並補繳短繳稅額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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