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案適法性勝訴,國票金稱確立股東平等權

【財訊快報/記者巫彩蓮報導】商業法院判決國票金(2889)合併安泰銀(2849)無適用金控法45條,相關流程延宕致使合併案未能如期完成。國票金指出,合併案在股東會特別決議以73%高度同意比例通過,少數股東以決議程序違反金控法為由提起訴訟,合併案遭主管機關否准,形同少數股東擁有否決權,違反公司法股東平等權,而國票金是國內唯一實施產金分離政策民營金控,單一股東集團持股均不高於10%,以目前的董事會結構,要求高於法律規定的董事會同意比例,現實上有其困難。 國票金合併安泰銀有利兩家金融業者長期性發展,去年底按照金控法26條規定,雙方分別經董事會通過召集股東會,在無任何股東聲明異議情況下,兩家公司股東會經特別決議,國票金73%的高度贊成比例通過,而安泰銀99%的高度贊成比例通過了併購案。

不過,國票金少數股東主張這宗合併案應適用金控法45條的規定,提起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合法性訴訟,致使併購作業延宕,主管機關以訴訟案、董事會未有高度比例共識為由核予緩議;商業法院積極審理下,國票金取得勝訴,確認國票金、安泰銀兩家公司股份轉換案,無金控法45條適用的問題,也就是說董事會、股東會之決議均屬合法有效。

國票金、安泰銀合併案雖獲得董事會、股東會多數決議通過,未能在期限內完成,國票金認為,商業法院的判決具指標意義,對利害關係人交易之認事用法及適用範圍等,建立依循標準,有助於未來金融同業併購案件,減少不必要的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