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美租稅協定草案討論稿出爐 赴美投資成本有望降低

台商對美投資比例大幅增加,但台美之間卻因未簽署租稅協定,讓台商面臨沉重的租稅負擔,隨著台美租稅協定草案討論稿出爐,預期台商赴美投資成本有望降低。

美國參議院財政委員會 (Finance Committee)、眾議院歲入委員會 (The Ways and Means Committee) 主席及資深議員日前發布一份草案討論稿,擬以新增美國聯邦稅法 (Internal Revenue Code,IRC) 第 894A 條方式,為赴美投資的台灣企業及外派至美國的台灣員工提供「類租稅協定」,以降低赴美投資的稅負。

KPMG 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行副總廖月波指出,該草案條文內容多數參考美國租稅協定範本 (U.S. Model Tax Treaty),主要涵蓋四大面向,包含:降低股利、利息及權利金收入的扣繳稅率、引入常設機構概念、符合條件之外派人員受僱所得免稅及定義台灣居住者。

首先,在降低股利、利息、權利金收入之扣繳稅率部分,新草案擬將扣繳稅率降低,美國來源之利息、權利金收入,適用扣繳稅率將降低至 10%;美國來源股利的扣繳稅率則將降低至 15%。若持有美國公司 10% 以上之股權,扣繳稅率得降低至 10%。

第二、引入常設機構定義,目前台商在美國若未設立公司而在美國有營業活動,以是否被認定為有交易或營業行為判定是否須納稅。草案則引入租稅協定概念,改以常設機構之標準判斷,僅須就其歸屬於美國常設機構之有效關聯收入繳納美國所得稅;引入此規定後,將使得台商在美活動是否需課稅有更明確的判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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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符合條件受僱所得免稅。KPMG 表示,台灣企業赴美建廠,常需以出差或是派駐員工監督當地建廠事宜,草案對台灣稅務居住者在美提供服務,符合條件下取得之受僱所得,將得以享有免稅。惟該薪資收入不得由美國雇主或台灣在美國的常設機構給付,此將解決台灣外派人員面臨薪資可能被台美雙重課稅的風險。

第四則是定義「台灣合格稅務居民」,台灣居住者應符合稅務居民之定義,始能適用法案給予的租稅優惠。特別對公司而言,另須符合利益限制之要求,始能享有租稅協定優惠,以避免協定利益遭到違背立法目的之濫用。

此外,針對具台美雙重居住者身分之人,草案亦提供破除僵局法則以決定居住者身分,例如將以永久住所、個人及經濟關係較為密切之地點等標準認定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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