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泥說明「花蓮前議長涉混充廢棄物賣公司」報導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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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台泥澄清108年1月28日媒體報導事由

1.事實發生日:108/01/28
2.公司名稱: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聯合新聞網
6.報導內容:
今日聯合新聞網報導花蓮前議長涉混充廢棄物賣台泥。
7.發生緣由:
(1)本公司每批次水泥除經嚴格內控自檢外皆經由標檢局檢驗合格,符合國家水泥標準,品質優良並無報載所述品質疑慮之存在。若廠商係將合規的原料及廢棄料混層,以水泥窯具備高溫、高擾流、高滯留時間等3T特性,經1450℃的高溫燒成後可有效徹底分解廢棄物且不影響水泥品質,在日本、美國、歐洲等地早已行之有年。
(2)關於本公司原料品管之取樣是在卡車將原料傾卸至卸料口的過程中多重隨機取樣,並非媒體所稱僅於卡車上層取樣。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本公司現更精進檢驗程序,嚴格控管原料進料品質監控。
(3)對於違法情事,本公司向來積極配合檢警調查,貫徹打擊不法之理念。就廠商不法行為造成之損失,本公司亦保留法律追訴權。
8.因應措施: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