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投信經理人爆跟單炒股 金管會開罰120萬元、1年內禁募新基金

國內投信業者又傳出經理人涉嫌跟單炒股!金管會今 (18) 日表示,國泰投信的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於任職期間有違反個人交易規定的情事,公司內控機制也未具有效性,依法開罰 120 萬元,並要求對該經理人解職,此外,該業者 1 年內不得申請募集新基金 (包含 ETF),直到違法情事改善並獲認可。

有關金管會的裁罰,國泰投信發出最新聲明,強調將虛心檢討,積極強化法遵及內稽內控制度,並指出該涉案經理人已於去年離職,對客戶權益及公司運作均無影響。

證期局副局長黃厚銘說明,此案為金管會一般金檢時發現,國泰投信前國泰人壽全權委託國泰投信投資帳戶 (台股九) 吳姓經理人於擔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期間,有以職務上知悉的消息,於所管理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從事個股交易期間,利用他人帳戶為相同個股買賣,且未依規定向公司申報。

黃厚銘進一步指出,國泰投信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與執行未具有效性,未能有效防範利益衝突,且未能有效督導及查核經理人個人交易行為,因此已影響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正常執行。

針對公司部分,金管會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03 條第 1 款規定,對國泰投信核處警告,並依同法第 111 條第 7 款處罰鍰新台幣 120 萬元。

至於人員部分,金管會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04 條規定,命令國泰投信解除前全權委託投資吳姓經理人之職務。

有關國泰投信警告處分,多項業務將受到限制。第一、最近 1 年不得申請 (報) 募集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但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認可者,不在此限。黃厚銘指出,此項應為最重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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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最近半年不得申請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第三、最近 3 個月內不得向金管會申請投資外國事業或設立分支機構、在大陸地區參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第四、其他事項包括申請政府基金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將受影響。

金管會重申,投信事業為管理眾人資產,屬高度監理之金融特許事業,業務經營應建構在誠信的企業文化與高標準的業務行為準則基礎上,資產管理業之經營首重誠信,並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於違法之公司及個人,將予嚴懲不貸,避免少數從業人員行為,影響投資人對國內資產管理業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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