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股》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永記遭開罰100萬元

【時報-台北電】永記(1726)公告,高市環保局107年5月15日稽查後認定公司未依規定於取得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輸入許可證前即逕行輸入該類毒化物,已違反行為時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1項,另原換發毒性化學物質登記文件登載之運作濃度與本案輸入之物質不符,已違反行為時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2項,於108年5月29日裁罰新台幣100萬元整。

復經公司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前開行政處分及其訴願決定,109年12月9日接獲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本公司之訴,公司放棄上訴,依裁處書規定期限內繳納罰鍰。(編輯整理:廖小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