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司法院長賴英照 談企業經營與司法判決 立法、行政、司法 應分工協力

前司法院長賴英照以「企業經營與司法判決」為題指出證交法、公司法等法條未定義清楚,常見訴訟爭議,出現「甲說、乙說」兩派論證,判決也不一,因此立法、行政及司法建議應分工協力,使法律更具體明確,縮短法律規定與法院認定的距離,使判決更有可預測性。

「財報不實」是董監事面臨到最大的法律責任,賴英照提出第一項爭議點:通過財務報告的董事會,未出席的董事,應否負責?依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第228條第1項規定,董事負有實質審查財務報表的職責,包括出席審議財報的董事會;最高法院認為,「出席董事會為董事之基本義務,倘已接獲通知而未參與開會,即屬未善盡義務」。

董事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席董事會,也應在會前或會後,詳細閱讀財務報告,並對疑點提出異議,否則法院部分判決便是認為董事有「怠於履行法定義務」。

然季報無須董事會通過,此時董事應否負責?依證交法第36條規定,季報毋須經過董事會決議,縱然內容不實,因董事未參與決議,並無故意過失可言,因此有一派認為不應負賠償責任;但再看公司法第228條規定,董事會為編造財務報表的主體,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因此也有法院判決,有過失的董事自應負賠償責任。

而「董事會為編造財務報表的主體」這點,也回應「當董事不具會計專業,信賴會計師查核,未發現財報不實,應否負責?」這題。因會計師受限於外部人身分,無主管機關或檢警人員之實質調查權,而董事身為內部人,得藉由實質之參與、觀察公司營運。董事與會計師各有不同功能,董事不能只以信賴的會計師簽證而免去其編造財報之責。當董事對財報有疑慮時,可提出異議,並向證期局舉發財報異常,如此一來,為已盡董事之注意義務,並無過失,為董事自保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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