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27條在吵甚麼?(下):保護兒少好棒棒?律師、老師有話說⋯⋯


文/公庫特約記者何宇軒
前言

在2015年10月的同志大遊行現場,出現一則「廢除刑法227」的標語,之後「信心希望聯盟」製作影片在網路上抨擊這項主張,也引起社會對這條法律的討論。

「公庫」先前刊出《刑法第227條在吵甚麼?(上):跟青少年性交,兩情相悅也犯法?》對當時引起的風波,以及法條本身做簡介,本文將進一步從法律、教育工作者的角度出發,帶領讀者認識目前制度的缺失,並往前探討,這樣的訴求最初為何會被提出。

反對廢除的意見認為,這條法律是為了保護兒童與青少年,不應該廢除,但是這條法律在實際運作上會有哪些問題?除了廢除與維持之外,又可以有哪些選項?總結來說,目前的刑法第227條,以及與之相關的性別平等教育法21條,在實際運作上,產生下列問題:

  • 造成當事人與原生家庭關係緊張。

  • 把學生當罪犯,破壞師生信任。

 

造成當事人與原生家庭關係緊張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成員彭治鏐認為,家長通常只會希望孩子不要談戀愛、有性行為,卻沒有意識到孩子是有慾望的;只看見法律可以保護他的孩子,但在看似保護下,卻使當事人受影響。

彭治鏐以熱線受理諮詢的經驗表示,在「兩小無猜」的情形,的確很難處理;這類的案件不論同性、異性戀情侶都有可能發生,但同志伴侶比異性戀更辛苦,因為他們的同志身分會曝光。遇到這類的事情,原生家庭通常會把他們拆散,家庭給的壓力會造成伴侶關係緊張,只要一進入法律流程,不管有沒有告成,都會造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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