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出手!全聯未能履行併購大潤發時之承諾 遭罰2千萬元

[FTNN新聞網]記者洪宗荃/綜合報導

根據公平會今(22)日的公告,由於全聯公司未履行在申報與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公司結合時的承諾,於是公平會以「公平交易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對全聯除以2,000萬元罰鍰。

公平會以「公平交易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對全聯除以2,000萬元罰鍰。
公平會以「公平交易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對全聯除以2,000萬元罰鍰。(圖/公平會提供)

公平會於今日公告,全聯公司於供貨廠商申請新品上架及申請調漲價格時,要求售價須為其他通路的一定折數,若有不符應同比例降價;以及於促銷檔期以其他競爭通路之商品定價作為雙方議價之基礎,而向供貨廠商協商調整促銷售價及進貨價格。

對此,公平會也指出,全聯並未履行全聯公司申報與大潤發流通事業(股)公司結合時公平會所作成公結字第111001號結合案件決定書第1項「參與結合事業應確實履行主動提出之承諾」(承諾不採最惠客戶政策)及第6項「參與結合事業於結合實施之次日起,不得採最惠客戶政策」之負擔。

公平會也進一步說明,並非禁止全聯公司採取「低價」策略,而是因為當全聯公司執行最惠客戶政策時,表面上似乎可為消費者謀福利降價銷售,但實質上卻係在保障全聯公司自身商品毛利率之前提下,以其市場力迫使供貨廠商吸收成本並產生「其他通路售價不低於全聯公司」之壓力,進而影響其他通路降價競爭幅度,反而不利於通路市場競爭,消費者也難在眾多通路享受更優惠的價格。

公平會也舉例,指出當其他通路售價低於全聯公司,供貨廠商為避免全聯公司跟價並要求補價差時,供貨廠商可能請求其他通路配合調高商品售價,或以「提高其他通路進價」、「減少支援其他通路促銷優惠」來因應全聯公司最惠客戶政策,凡此皆已實質限制市場依供需條件調整價格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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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公平會表示,結合決定書負擔第1項及第6項不得採最惠客戶政策,是經全聯公司評估可行性後所提出之結合申報承諾,亦為公平會所課負擔,全聯公司卻未履行,因此處以罰鍰2,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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