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鼎恒調整112年第二次現金增資發行股數經金管會核予備查,並維持特定人繳款期間為113年4年9日至113年4月15日止

日 期:2024年04月23日

公司名稱:鼎恒 (6738)

主 旨:鼎恒調整112年第二次現金增資發行股數經金管會核予備查,並維持特定人繳款期間為113年4年9日至113年4月15日止

發言人:簡士評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13/04/23

2.公司名稱: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董事會於112年12月25日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並授權董事長全權處

理本次現金增資之主要內容及一切發行事宜,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01月10日

金管證發字第1120366522號函及113年02月26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33904號函核准在案。

(2)因特定策略投資人辦理投資之相關作業程序未及原定時程,經綜合考量本公司整體

規劃及本次資金募得之必要性,並避免損及本公司股東權益,維持原特定人繳款期間自

113年4年9日至113年4月15日止,擬申請調整本次現金增資發行股數自3,500,000股調整

為1,364,899股,認購價格維持每股新台幣45元,募集資金總額自157,500,000元調整為

61,420,455元,其餘現金增資發行條件及資金用途等維持不變,俾使本次募資作業順利

完成。此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04月23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41028號函核予

備查。

6.因應措施:

基於保護股東權益,對於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之權益,本公司特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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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補償方案如下:

一、適用對象:本補償方案公告前已繳納本次現增股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等。

二、申請期間:奉主管機關核准調整發行股數並公告日起至113年04月24日止。

三、補償方案:

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前已繳款本次現增股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等,

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已繳納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註1)之天數)×臺灣銀行公告一年期

機動定存利率(註2)/365】。

註1:實際退款日由董事長依法規全權處理。

註2:利率係以113年04月15日台灣銀行公告之一年~未滿二年定期儲蓄存款

牌告固定利率1.715 %計算之。

四、對於公告前已繳納本次現增股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等,如已無認購意願,

請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並檢附原現金增資認股繳款證明影

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舊戶者免繳)、印鑑卡(舊戶者免繳)及填寫匯款銀行

帳號,申請期間截止日(113年04月24日)16:30以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戳

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

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6號6樓;電話:(02)2383-6888】提出申請,逾期未送(寄)

達或上列文件未備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五、對於已繳款之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等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

董事長將洽特定人承諾悉數認購或洽其他特定人認足,並負責退還原繳款者所

繳款項及支付應計利息。

六、若有任何問題,請洽本公司財務部,聯絡電話:(02)6605-8128#243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承諾書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恒)民國112年第二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乙案,業已取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01月10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66522號函及

113年02月26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33904號函核准在案。因特定策略投資人辦理投資

之相關作業程序未及原定時程,經綜合考量本公司整體規劃及本次資金募得之必要性,

並避免損及本公司股東權益,調整本次現金增資發行股數自3,500,000股調整為

1,364,899股,認購價格維持每股新台幣45元,募集資金總額自157,500,000元調整為

61,420,455元。

本公司上述申報本次現金增資案調整發行股數之相關作業,預期對原股東、員工及認股

人等權益應尚無重大影響,然若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等依法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

其權利受損部份,立承諾書人承諾將依法對此權利受損之已繳款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

等負相關損失賠償責任。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簡士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