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駿熠電董事會決議修正原3/24通過之私募普通股案

日 期:2022年05月12日

公司名稱:駿熠電 (3642)

主 旨:駿熠電董事會決議修正原3/24通過之私募普通股案

發言人:李偉東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5/12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決議私募之應募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及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

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函及102年1月8日金管證

發字第1010055995號修正之「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等相關

函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目前擬洽定之應募人暫訂以內部人或關係人及引進得以拓

展本公司業務之策略性投資人為主。

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45,000仟股為上限,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五次辦理。

(修正)

5.得私募額度:視實際發行價格及發行股數而定。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私募發行普通股之參考價格係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

定,上市櫃公司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定之:

(1)定價日前1、3、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

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普通股發行價格訂定:

(1)私募普通股之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五成為私募價依據。(修正)

(2)若洽定之應募人對象為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者,其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

價格之八成為私募價格依據。

(3)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

成數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私募有價證券之發行條件訂定係因「證券交易法」對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

且對應募人資格亦嚴格規範。本公司為順利取得資金改善財務結構及提高投資人認購

意願,故本次決議普通股發行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五成,並已洽專業機構評估其

合理性,不致有危害股東權益之情形,其訂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為充實營運資金、轉投資及資本支出、償還借款或其他因應本公司未來發展之資金

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因應充實營運資金、轉投資、資本支出、償還借款或其他因應本公司未來發展之資

金需求,以提升營運成效及其他長期發展之資金需求所需引進投資夥伴規劃,且考

量私募方式相對具迅速簡便之時效性及私募有價證券受限於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

規定,將可更為確保公司與投資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

私募方式發行有價證券。本計畫之執行預計有強化公司競爭力、提升營運效能之效

益,對股東權益亦將有正面助益。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訂定(俟股東會通過並於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

洽特定人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11.參考價格::尚未訂定(俟股東會通過並於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

特定人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訂定(俟股東會通過並於決議成數之範圍內

,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私募之普通股

於交付日起三年內,其股份轉讓應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辦理。本次私募普

通股,除符合特定情形,於交付日或劃撥日起滿三年始得自由轉讓,並於私募普通

股交付日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及上市(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之最終發行股數、分次發行內容、發行條件、計劃項目、

資金運用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未盡事宜,除私募訂價成數外,擬提請股

東會授權董事會審酌情勢並依據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及因應市場客觀環境作必要之變更

,全權處理一切發行相關事宜。

2.為配合本次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代理人全權辦理並

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

本次私募計畫所需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