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雍智科技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日 期:2023年03月06日

公司名稱:雍智科技 (6683)

主 旨:雍智科技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發言人:曾坤任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06

2.預計發行價格: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0元,無償發行新股配發。

3.預計發行總額(股):不超過普通股180,000股,每股面額10元。

實際發行股數將於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經股東會及主管機關核准後另提董事會

決議之。

4.既得條件:

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分四年既得(每年25%),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後,須符合以下各項條件方可既得:

(一)於各既得期間屆滿日仍在職;

(二)於各既得期間內未曾有違反任何與本公司簽訂之合約及本公司之工作規則等情事;

(三)於各既得期間內達成本公司所設定之個人工作績效評核指標。

個人工作績效評核指標為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績效考核評等至少為甲等

(含)以上。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員工未達既得條件者,由本公司無償收回已獲配股

數(包含其股票股利)並予以註銷;發生繼承情形,依本公司「一一二年度第一次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並符合一定績效表現之員工,且將限於:

(一)須對本公司營運決策有重大影響之員工,或對本公司未來核心技術與策略發展之關

鍵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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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與公司未來策略連結與業務發展具高度相關性人才。

實際得被授與員工及其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

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

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通過;惟具經理人身分、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

報酬委員會同意。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

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依不超過普通股180,000股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計算以112年3月

3日(含)前三十個營業日之平均收盤價每股新台幣203.65元估算可能費用化之總金額約

為新台幣36,657仟元。發行後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分別對112年(以4個月估算)、113

年、114年、115年及116年(以8個月估算)為:新台幣(以下同)6,364仟元、16,037仟元

、8,401仟元、4,328仟元及1,527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依目前本公司已發行股數及不超過普通股180,000股之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計算,對112年~116年每股盈餘影響各約新台幣(以下同)0.23元、0.59元

、0.31元、0.16元及0.06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故整體評估,預估本公司未來長期營收、獲利與台灣整體半

導體產業能維持成長趨勢,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現有股東權益亦

應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包含其股票股利),於未達成既得條件之前

,應先全數交付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信託保管,並配合辦理所有的程序及相關文件的

簽署。

(二)除前項保管約定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包含其股票股利)

,針對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除因本辦法發生繼承情事外,員工均不得出售、

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三)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

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

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四)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

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五)於既得期間內,如本公司辦理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時,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

減資比例註銷。承上,如本公司係辦理現金減資,本公司因此所退還之現金須交付

信託,於達成既得條件後才得交付員工,惟若員工未達既得條件時,本公司將收回

該等現金。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須立即交付信託保管

,未達既得條件前因持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現金股利無須交付信託保管。員工符合

既得條件後將依信託保管契約之約定,將獲配之股票自信託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集保

帳戶。

14.其他應敘明事項:前述內容經股東會決議後,由董事會依相關法令規定訂定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發行辦法後,經報主管機關申報辦理。嗣後如因應法令、主管機關之要求須增修

前列相關條件內容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相關或其他未

盡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