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隴華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案

日 期:2022年03月16日

公司名稱:隴華 (2424)

主 旨:隴華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案

發言人:王雅萱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3/16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辦理,對特定人進行私募。

王光祥 本公司董事長(欣慶法人代表)

王雅萱 本公司董事兼總經理(羅得法人代表)

王雅麟 本公司董事(三雅法人代表)

王雅葳 本公司董事具一等親關係

欣慶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

羅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

三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

山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

華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關係人

李焰彰 本公司董事(山圓建設法人代表)

林坤銘 本公司董事(欣慶法人代表)

仲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部份董事和本公司相同

三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部份董事和本公司相同

崇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關係人

王許雪娥 內部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預計私募股數不超過二千萬股為限

5.得私募額度:依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視公司實際營運需求以不超過五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一.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

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

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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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私募價格之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含)為訂定私募

價格之依據,實際發行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視當時

市場狀況訂定之。

三. 上開價格訂定之依據,均係遵照「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

意事項」之相關規定,故其價格之訂定係屬合理。

四. 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如因上述定價方式致低於面額而造成公司產生累積

虧損時,未來將視公司營運及市場狀況,以辦理減資,盈餘或資本公積

彌補虧損方式處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皆為充實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構及增加投資內容。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採私募方式向特定人籌募資金,可有效提高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以達

到快速充實營運資金、強化財務結構之目的,為了避免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授

權董事會得以私募方式募集資金,故採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新股

確有其必要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

10.實際定價日:

實際發行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視當時市場狀況訂定之。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與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

之規定,除符合特定情形外,本公司私募普通股於交付日起3年內,除依該法

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賣出。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發行條件、金額、發行價格、發行計劃或其他未盡事宜,擬提請

股東會於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審酌情勢並依據法令與主管機關規定、參酌專家意見

及因應市場客觀環境因素變化作必要之變更,並配合辦理一切發行相關事宜。

2.本公司私募有價證券議案,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應說明事項請詳公開資訊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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