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長華*董事會決議買回長華*股份

日 期:2023年11月07日

公司名稱:長華* (8070)

主 旨:長華*董事會決議買回長華*股份

發言人:陳明軒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11/07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7,704,859,00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2/11/08~113/01/07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1.70~46.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29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此情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 由 五:擬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案,提請審議。(管理部提)

說 明: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進而提高經營績效,擬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說明

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7,704,859仟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自112年11月8日起至113年1月7日止,預計買回2,000,000股,占本公

司已發行股份之0.29%。

(5)買回之區間價格:預計買回之每股價格為新台幣21.7元至46元。惟當公司股價低於上開買回之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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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價格下限時,得繼續執行買回。

(6)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7)擬訂本公司「民國112年度第一次買回公司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請參閱附件第48頁~第49頁。

(8)檢附董事會聲明書,請參閱附件第50頁。

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 一 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有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

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 二 條 本公司轉讓予員工之股份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之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 三 條 本公司買回之股份,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為限,得一次或分次轉

讓予員工。

(受讓人之資格)

第 四 條 凡於認購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定期間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

及符合一定條件之國內從屬公司之員工,均得享有認購庫藏股之權利。

本辦法所稱之員工,係指領有薪資之全職員工。兼職員工、臨時性員工、短期工讀生及委外勞工均不

適用本辦法。

(員工得認購股數)

第 五 條 本公司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

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報請董事會

核准之。

(轉讓之程序)

第 六 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依以下程序辦理: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購基準日、得認購數量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

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 七 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加計3‰為轉讓價格(計算至新台幣元

為止,以下捨去不計)。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

之,或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

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

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事項,始得辦理。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 八 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

份相同。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第 九 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其他事項)

第 十 條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

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長華電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一一二年十一月七日第十二屆第十二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二佰萬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點二九,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點五八,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

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七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長華電材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洪全成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案經證券承銷商台新綜合證券(股)公司出具「買回股份區間價格合理性證券承銷商評估意見書」:

長華公司所訂股份買回區間價格落於規定之買回區間價格上限及下限內,經本承銷商核算其引用之依

據尚無不符,長華公司所訂股份買回區間價格應屬合理。經由擬制性資料,顯示長華公司依所訂買回

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除造成現金流出外,餘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

報酬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並未產生重大影響或變動。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