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長興代子公司長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12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日 期:2023年11月10日

公司名稱:長興 (1717)

主 旨:代子公司長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12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言人:劉秉誠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11/10

2.發行期間:於長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長廣公司)董事會決議授權其

董事長於董事會通過日為發行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

行。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以認股資格基準日任職長廣公司及控制或從屬公司(得包含海外

從屬公司)正式編制內員工為限(得含定期契約員工),前開認股資格

基準日由長廣公司董事長決定。

(2)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含未來可能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

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長廣董事長核定後,提報其董事會同意,始

能授予認股權證。如長廣公司及控制或從屬公司已設置薪酬委員會,

長廣公司及控制或從屬公司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董事者

,應先提報其薪酬委員會討論後,再提報長廣公司董事會同意。如長

廣公司及控制或從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於長廣公司及控制或從

屬公司為非經理人身分之員工者,應先經其審計委員討論後,再提報

長廣公司董事會同意。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

1,490,000股。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長廣公司普通股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不適用

廣告

7.認股價格:每股新臺幣60元

8.認股權利期間: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日起算180日內可行使全部

認股權,若存續期間截止日為中華民國例假日,則延後至次一營業

日為止

9.認購股份之種類:長廣公司無實體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自願離職/資遣/開除/退休/留職停薪:認股權憑證,將全部予以

收回註銷並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2)死亡:由繼承人行使認股權利,惟繼承人未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

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繼承人辦理繼承事宜時,

應依繼承過戶相關法令規定,完成法定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分之認購權利。

(3)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

業之認股權人,其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惟認股

權人於轉任公司後有遇有違反法令、公司聘僱契約、勞動契約、工作

規則、公司規定或本辦法規定等情事或本項(1)與(2)之情事或因不可

歸責於該公司之事由而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僱者,比照本項(1)或

(2)之方式辦理。惟任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

存續日期。

(4)其他非屬上列之原因者,長廣公司董事會授權其董事長於認股權利

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並報請董事會追認。認

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

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予以註銷

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由長廣公司發行新股交付之

13.認股價格之調整:如遇長廣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及發放現金股利

時,將不調整每認股權單位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權力期間行使認股權利,並填

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長廣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長廣公司)提出申

請。

(2)長廣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長廣公司)受理認股權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

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3)長廣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通知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

於長廣公司股東名簿,並在完成法定程序後發給新發行之無實體普通股於登

錄專戶。

(4)有行使認股權權利時,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

記一次。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長

廣公司得衡酌調整資本額變更登記作業時間。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認股權行使後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長廣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本公司將於完成法定程序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憑證同意書」。

認股權人於簽署完成後即取得認股權憑證。

(2)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

得探詢他人或洩漏相關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及與之相關權

益等),若有違反,長廣公司有權就其認股權憑證(無論已進行認股申請與否)全部

予以收回並註銷。

(3)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作為抵押及設質之標的物,贈與他

人、或其他方式之處分。

(4)認股權人(含海外員工)所認購之股票及與之相關稅賦,依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

規定辦理,境外稅賦依據所屬國家相關稅法規定並由境外認股權人為稅賦義務人。

(5)如因主管機關或法令要求應修訂員工認股權辦法時,長廣公司董事會決議授權

其董事長依要求先行修訂,嗣後再提報長廣公司董事會追認。

(6)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公司章程、規章、相關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之要求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