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豐鼎經主管機關核准調整112年度第1次現金增資案特定人認股繳款期間

日 期:2024年04月03日

公司名稱:豐鼎 (1819)

主 旨:豐鼎經主管機關核准調整112年度第1次現金增資案特定人認股繳款期間

發言人:王克仁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13/04/03

2.發生緣由:本公司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延長

112年度第1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之洽特定人繳款期間,

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4月3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39015號函

核准本公司延長112年度第1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之洽特定人繳款期間至113年5月2日。

3.因應措施:

(1)為確保原股東及員工之權益,

本公司對已繳交股款之原股東及員工訂定相關補償方案如下:

A.適用對象:已繳交股款之原股東、員工。

B.申請期間:自本補償方案公告日起至113年5月2日止。

C.申請方式:

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

如已無認購意願,請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

檢附原股東及員工認股繳款書存查聯影本加蓋股東原留印鑑,

於申請期間截止日(113年5月2日)前,

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件送達為準)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統一綜合證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東興路8號B1),

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D.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如已無認購意願者,

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繳款日~實際退款日之天數)×(註1)/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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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利率係以台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為之。

註2:本公司將統一於實際退款日起以支票及掛號郵寄或

匯款方式退回繳交之股款,並給付自繳款日起至退款日應加計之利息。

E.對於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

本公司負責人將洽特定人承諾悉數認購或洽其他特定人認足,

並負責退還原繳款者所繳款項及支付應計利息。

(2)承諾書

豐鼎光波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申請一一二年現金增資繳款期限

展延三個月至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日止,

如屆時尚未募足股款,致使公司原股東、員工及投資人權益有所損失時,

依公司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本公司將依法規定加計利息返還該價款,

並願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豐鼎光波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鍾源淵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現金增資募足股款時之增資基準日及相關事宜

依實際募款情形授權董事長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