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說明投保中心來函要求鈞泰針對高雄尊龍大飯店案之相關人依法究責
日 期:2020年10月19日
公司名稱:鈞泰 (6131)
主 旨:說明投保中心來函要求鈞泰針對高雄尊龍大飯店案之相關人依法究責
發言人:張璨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鈞洺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之
子公司,以下稱鈞洺公司)、澄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以下稱澄蓁公
司)
被告:周明青、張永隆、陳威橡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4號
4.事實發生日:109/10/1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以本公司前董事周明青、
前董事張永隆、前顧問陳威橡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使本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要求本公司依法訴請周明青等共3人賠償本公司損害及究明相關法律責任,本公司
及鈞洺公司、澄蓁公司今日已向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訴
請被告周明青等共3人分別連帶給付原告本公司新臺幣9,385萬9,758元、原告鈞洺
公司新臺幣2,250萬元、原告澄蓁公司新臺幣1,50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6.處理過程:本案已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將依相關程序辦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對本公司暫無造成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案已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將依相關程序辦理。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