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一詮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日 期:2022年11月09日

公司名稱:一詮 (2486)

主 旨: 一詮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發言人:楊柏榮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11/09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958,363,967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1/11/10~112/01/09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4,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2.40~26.5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80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第四次預定買回5,000,000股 , 實際買回3,296,000股 ;

第五次預定買回10,000,000股,實際買回8,338,000股。

原因:為兼顧市場機制不影響股價,本公司視股價變化及成交量狀況採行

分批買回策略,故未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經111年11月09日董事會決議通過,預計於111年11月10日

至112年01月09日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公司股份計4,000仟股,

買回區間價格為每股新台幣12.4元至26.5元之間,惟股價低於

所定區間價格下限時,本公司將繼續執行買回。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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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11年11月09日訂定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

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

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

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

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

得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正式任職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

之本公司員工(及符合一定條件之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得依

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員工得認購股數﹚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依轉讓時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

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

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數

量,依員工身分為經理人或非經理人分別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

審議後,再提董事會決議之。

﹙轉讓之程序﹚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

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

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

比率調整之。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

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五年內全數轉

讓,逾期未轉讓部分視為本公司為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消除股份變更登記。

﹙其他﹚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本次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1.8021%,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

僅占本公司合併流動資產2.0479%,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

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依其訂定買回價格區間執行買回股份,主要係造成

現金流出,餘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及

速動比率等之影響尚屬合理。

綜上評估,一詮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

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尚屬合理,應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