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詠業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日 期:2022年06月21日

公司名稱:詠業 (6792)

主 旨:詠業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發言人:李瑞榮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6/21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089,006,301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1/06/22~111/08/19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70.00~15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09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及考量本公司營運作業,擬

以庫藏股方式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

二、茲將買回股份方式轉讓予員工之相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二)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三)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依法定規範計算本公司得買回股份上限為新台幣1,089,006,301元

整。本次本公司通過買回張數1,000,000股,買回金額上限為150,000仟元。

(四)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本公司本次買回股數共計 1,000,000 股,每日依法不得買回超過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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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1/3即333千股,預計執行期間111年6月22日至 111年8月19日止執行完畢。

(五)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單價在新台幣70元至150元之間,但公司股價低於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

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六)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七)申報時己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無。

(八)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無。

(九)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

(十)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之規定訂定轉讓員工辦法詳如附件一。

(十一)本次買回公司股份僅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之2.09%,不足以影響公司財務狀況及資本之維持,

本公司董事會聲明書如附件二。

三、擬依規定於董事會通過後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四、本案其他相關事宜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五、謹提請 討論。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獨立董事及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詠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11年6月21日訂定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

轉讓員工辦法。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詠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

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若逾五

年而未轉讓依法規註銷股份。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長同意之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在

職員工(含兼職員工、顧問),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所稱控制或從屬公

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

六十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認定之。

前項所稱兼職員工:受本公司僱用之計時性人員(即每天工時不須滿8小時者)或定期契約人員,並支

領薪資者。顧問:受本公司僱用之定期契約人員,執行本公司交付特殊或專案任務,並受領酬勞

者。

第一項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者,應洽簽證會計師就是否符合資格條件規定表示意見後,提報

董事會。但屬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者,不在此限。

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股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

員工得認購股數,經綜合考量員工職等、考績、服務年資、對公司之特殊貢獻及未來發展潛力,呈

報董事會核定之。

另針對員工任職於本公司或其控制或從屬公司是否具經理人身份,相關審核程序如下:

一、 經理人: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控制(從屬)公司按相關規定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者,若買回股

份轉讓予對象為該等公司之經理人,須提報所屬公司之薪資報酬委員會討論後再提報本公司董事

會,依規定所屬公司尚無需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公司,需先提報本公司審計委員會討論後再提報

本公司董事會。

二、 非經理人:若買回股份轉讓予對象非為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控制(從屬)公司之經理人,須先

提報本公司審計委員會討論後再提報本公司董事會。

三、 如有未盡事宜,依「庫藏股疑義問答彙整版」附件四適用情形相關審核程序辦理。

第六條 轉讓程序

一、 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 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

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 員工認購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會決議認購資格及

認購數量。

四、 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約定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計算至新台幣分為止,毫以下四捨五

入);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

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如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

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

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項,始得辦理。

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第十條 其他轉讓相關事項

本公司轉讓股份與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

轉讓部分,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詠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11年度第一次臨時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

過,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8月19日止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1,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09%,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佔本公司流動

資產之8.37%,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

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共7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

明。

詠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蘇 開 建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依證券承銷商之意見,詠業科技預計買回其普通股股份之價格區間尚屬合理, 而買回普通股股份數量

及買回價格區間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等尚無重大不利之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