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蓋曼群島商日本大拓股份有限公司與100%持有之子公司日本大拓DAITO ME CO., LTD公開收購尚茂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普通股股份。

日 期:2017年11月24日

公司名稱:大拓-KY (8455)

主 旨:蓋曼群島商日本大拓股份有限公司與100%持有之子公司日本大拓DAITO ME CO., LTD公開收購尚茂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普通股股份。

發言人:奧村研二

說 明:

1.公開收購申報日期: 民國106年11月24日

2.公開收購人之公司名稱:

蓋曼群島商日本大拓股份有限公司

日本大拓DAITO ME CO., LTD

3.公開收購人之公司所在地:

蓋曼群島商日本大拓股份有限公司:190 Elgin Avenue, George

Town, Grand Cayman KY1-9005, Cayman Islands

日本大拓DAITO ME CO., LTD:日本愛知?春日井市御幸町2丁目

7番地3

4.公開收購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號碼:

蓋曼群島商日本大拓股份有限公司:為外國公司,其向國稅局申請

編配之統一編號為42214476

日本大拓DAITO ME CO., LTD:係日本公司,故不適用

5.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名稱:尚茂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稱「尚茂」)

6.被收購之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7.被收購之有價證券數量: 總計41,814,000股(下稱「預定收購數

量」),相當於被收購公司(台灣時間)(以下同)民國106年10月31日

公開資訊觀測站顯示之被收購公司全部已發行普通股76,024,000股

之55.00%。

8.預定收購之有價證券價格:每股新台幣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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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預訂公開收購期間: 本次收購有價證券期間自(台灣時間)民國

106年11月27日(下稱「收購期間開始日」)至民國107年1月15日

(下稱「收購期間屆滿日」)止。接受申請應賣時間為收購有價

證券期間每個營業日上午9時00分至下午3時30分;惟公開收購人

得依相關法令規定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並公告延長公開收

購期間最多至50日。

10.公開收購之目的:

(一)被收購公司目前主要係以生產用於印刷電路板之材料銅箔基

板產品及玻璃布為主,供給對象為一般消費性產品、車電及資通

訊設備所需。被收購公司近期雖受惠原料短缺與價格調整,加上

產銷組合的優化調整,2017年第三季累計報表,營業利益雖已轉

正,但面臨環境依然非常嚴峻。同時日本廠商比台灣廠商技術能

力相對較高,透過未來與日本企業之統合,期待提升產品質量及

生產更高附加價值產品。

(二)公開收購人主要營業項目為代理知名電機品牌及導入工廠自

動化電機設備,以提供客戶更優質且全面的機器設備。惟目前公

開收購人為了加強公司海外經營能力及聯繫上下游客戶產業鏈,

擬藉由本次公開收購整合雙方集團資源,拓展經營。

11.公開收購之條件:

(一)公開收購期間:

收購期間自(臺灣時間)民國106年11月27日(下稱「收購期間開始

日」)至民國107年1月15日(下稱「收購期間屆滿日」)止。接受

申請應賣時間為公開收購期間每個營業日上午9時00分至下午3時

30分;惟公開收購人得依相關法令規定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

並公告延長公開收購期間最多至50日。

(二) 預定公開收購之最高及最低數量:

本次預定公開收購之最高數量為41,814,000股,即被收購公司民國

106年10月31日公開資訊觀測站顯示之被收購公司全部已發行普通

股76,024,000股(下稱「全部股份總數」)之55.00%

(41,813,000/76,024,000股≒55.00%);惟若最終有效應賣之數量

未達預定收購數量,但已達34,972,000股(約相當於被收購公司全

部股份總數之46.00%)(下稱「最低收購數量」)時,則公開收購

數量條件仍告成就。

本次公開收購,公開收購人蓋曼群島商日本大拓股份有限公司及

日本大拓DAITO ME CO., LTD將分別依實際應賣股數之29.43%及

70.57%之比例購買應賣股份。各公開收購人收購股數如下:

公開收購人 最低收購數量(股) 預定收購數量(股)

蓋曼群島商日本大拓股份有限公司 10,292,000 12,307,000

日本大拓DAITO ME CO., LTD 24,680,000 29,507,000

合計 34,972,000 41,814,000

在公開收購之其他條件均成就(包括本次公開收購應經經濟部投資

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外國人投資主管機關」)之核准)後,且本

次公開收購未依法停止進行之情況下,公開收購人最多收購預定收

購數量之股數;若全部應賣之股份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公開收

購人將依計算方式以同一比例向應賣人收購。

(三)公開收購對價:

以現金為對價,每股新台幣6.5元。應賣人應自行負擔證券交易稅

(受委任機構將代為辦理證券交易稅之繳納)、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銀行匯款費用或掛號郵寄支票

之郵資及其他支付收購對價所必要之合理費用(倘有此類額外費用,

公開收購人將依法申報公告);公開收購人支付應賣人股份收購對價

時,將扣除除所得稅外之上開稅費,並四捨五入至「元」為止。(不

足一元之部分捨棄)。若股東應賣所得股款不足支付證券交易稅、

銀行匯款費用或郵資及其他相關費用者,參與應賣之股東將無法收

到應賣所得股款。

(四) 收購對價支付日:

在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均成就、公開收購人或出具履約保證文件之

金融機構已如期完成匯款義務,且本次公開收購未依法停止進行之

情況下,預定為公開收購期間屆滿後次日起算7個營業日內(含第7

個營業日)。

(五)本次公開收購有無涉及須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他主管機

關核准或申報生效之事項,及是否取得核准或已生效:

1.本次公開收購,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2項及第3項暨公開

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及第11條第1項

規定,應向金管會申報並公告始得為之。公開收購人業於民國

106年11月24日依據前開規定向金管會提出申報。

2.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4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外國投資人依外國

人投資條例投資者,應填具投資申請書,檢附投資計畫及有關證

件,向外國人投資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就本次公開收購,公開收

購人係為蓋曼群島商海外來台之上櫃公司大拓-KY及其旗下主要營

運子公司日本大拓DAITO ME CO., LTD,擬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

檢具相關申請文件,向外國人投資主管機關申請投資核准,本次

公開收購完成條件之一係外國人投資主管機關核准大拓-KY及其旗

下主要營運子公司日本大拓DAITO ME CO., LTD之投資申請,若

公開收購人無法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前取得外國人投資主管機關之

核准時,應賣人應自行承擔本次公開收購無法完成或延後取得收購

對價及市場價格變動之風險。

3.依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公開收購人本次

公開收購擬取得被收購公司有表決權股份55.00%,並於本件公開

收購完成後取得被收購公司股份達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已構

成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結合行為。惟根據公平會民國105年12月2日

公綜字第10511610001號函公告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

公平會提出事業結合之申報:

(1)參與結合之所有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全球銷售金額總計超

過新臺幣400億元,且至少二事業,其個別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

售金額超過新臺幣20億元;或

(2)參與結合之事業非為金融機構事業者,其上一會計年度之銷

售金額超過新臺幣150億元,且與其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

度之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20億元者。

依據公開收購人所提供之資料可知,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企業

中,105年度合併營收為新台幣1,967,890仟元;被收購公司

105年度合併營收為新台幣636,813仟元。因此,被收購公司

105年度營業收入未達新臺幣20億元之應申報門檻,公開收購

人105年度營業收入亦未達新臺幣150億元之應申報門檻;且參

與結合之所有事業全球銷售額總計未超過新臺幣400億元,不

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之申報標準。

基於前述說明並參酌律師法律意見書中說明,於公開收購人與

被收購公司,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未超過主管機關所公

告之標準,本公開收購案無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事業結合

申報。

(六)公開收購人於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成就並公告後,除有公開

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6項規定之情形

外,應賣人不得撤銷其應賣。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6項規定之

情形,包括:

1.有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

之情事者(即公開收購人以外之人,依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

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之規定,對被收購公司之有價證券為競爭

公開收購,並依法向金管會申報並公告)。

2.公開收購人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18條第2項規定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並公告延長收購期

間者。

3.其他法律規定得撤銷應賣者。

(七)其他公開收購條件請詳公開收購說明書。查詢公開收購說

明書之網址為:

1.公開資訊觀測站:

http://mops.twse.com.tw (公開資訊觀測站/投資專區/

公開收購專區)

2.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網頁:

http://www.masterlink.com.tw

12.受任機構名稱: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3.受任機構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97號22樓

14.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如達到預定收購數量之一定數量或比例

時仍予以收購者,或其他收購條件:

本次預定公開收購之最高數量為41,814,000股,即被收購公司

民國106年10月31日公開資訊觀測站顯示之被收購公司全部已

發行普通股76,024,000股(下稱「全部股份總數」)之55.00%

(41,814,000/76,024,000股≒55.00%),惟如應賣之數量未達

預定收購數量,但已達34,972,000股(約相當於被收購公司全

部股份總數之46.00%)(下稱「最低收購數量」)時,則公開

收購數量條件仍告成就。

本次公開收購,公開收購人蓋曼群島商日本大拓股份有限公司

及日本大拓DAITO ME CO., LTD將分別依

實際應賣股數之29.43%及70.57%之比例購買應賣股份。

在公開收購之其他條件均成就(包括本次公開收購應經經濟

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外國人投資主管機關」)之核

准)後,且本次公開收購未依法停止進行之情況下,公開收購

人最多收購預定收購數量之股數;若全部應賣之股份數量超過

預定收購數量,公開收購人將依計算方式以同一比例向應賣人

收購。

15.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未達或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之處理方式:

(1)本次公開收購如未達「最低收購數量」時,原向應賣人所

為之要約全部撤銷,由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元富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專戶」(帳號:5920-0342584)轉撥回

應賣人之原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帳戶。

(2)倘應賣股份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公開收購人將依

計算方式以同一比例向所有應賣人購買,其計算方式為應賣

股數低於1,000 股者恕不予受理。應賣股數超過1,000股者

按各應賣人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至1,000股為止全數購買,

如尚有餘量,公開收購人將按隨機排列方式依次購買,致應賣

人有應賣股份無法全數賣出之風險。超過預定最高收購數量

部分,則由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開收購專戶」」(帳號:5920-0342584)轉撥回應賣人之原證

券集中保管劃撥帳戶。

16.是否有涉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情事(華僑、外國人

收購本國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適用;若有,請說明案件「

已送件,尚未經核准」或「已核准」): 依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4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外國投資人依外國人投資條例投

資者,應填具投資申請書,檢附投資計畫及有關證件,向外

國人投資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就本次公開收購,公開收購人

係為蓋曼群島商海外來台之上櫃公司大拓-KY及其旗下主要

營運子公司日本大拓DAITO ME CO., LTD

已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檢具相關申請文件,向外國人投資主

管機關申請投資核准。

17.是否有涉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情事(事業結合適

用;若有,請說明案件「已送件,尚未生效」或「已生效」):

本次公開收購因未達公平交易法事業結合申報之標準,故無

須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事業結合申報。

18.公開收購如須經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者,申報書

件是否經律師審核並出具具有合法性之法律意見;且載明公

開收購案件如經其他主管機關不予核准、停止生效或廢止核

准,公開收購人應對受損害之應賣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請於

22.其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規定事項揭露法律

意見書全文):

申報書件業經律師審核並出具具有合法性之法律意見書。

19. 公開收購之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

業經公開收購人洽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北分

行出具以受委任機構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受益人之履約

保證,請詳22.其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規定事

項(2)公開收購人洽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北

分行出具之履約保證函。

20.前開資金如係以融資方式取得,該融資事項之說明書、

證明文件及其償還計畫: 不適用。公開收購人將以現金支

付所有公開收購之對價,若被收購公司之所有股份均依本

次公開收購為應賣者,總公開收購對價依預定收購數量計

為新台幣271,791,000元,係公開收購人全數以自有資金足

額存入其OBU帳戶並設質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敦北分行,以提供履約保證函之擔保。

21.以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

之有價證券為收購對價者,請列明該有價證券之名稱、種類、

最近三個月內之平均價格及提出申報前一日之收盤價格、

取得時間、取得成本、計算對價之價格及決定對價價格之因素

:本次公開收購係全數以現金為對價,故不適用。

22.其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規定事項:

請參照公開收購說明書

(1)公開收購人委請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出具之法律意見書如下: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 函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106國際字第1122號

受文者:蓋曼群島商日本大拓股份有限公司

日本大拓DAITO ME CO., LTD

主 旨:就蓋曼群島商日本大拓股份有限公司及

日本大拓DAITO ME CO., LTD辦理共同公開收購

尚茂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事提供法律意見。

說 明:

一、為蓋曼群島商日本大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蓋曼大拓」)

及日本大拓DAITO ME CO., LTD(Daito Me Co., Ltd,下稱

「日本大拓」,與蓋曼大拓合稱「公開收購人」)擬辦理公

開收購尚茂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尚茂電子」)

普通股,預定收購數量為41,814,000股,相當於尚茂電子於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所示之已發行普通

股股份總數之55%乙案(下稱「本次公開收購」),本律師

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下稱「公開收

購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二、為提供本法律意見書,本律師已審閱下列文件:

1.本次公開收購之公開收購說明書及公開收購申請書稿本。

2.本次公開收購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信銀行」)於民國(下同)106年11月24日出具

之履約保證函影本。

3.公開收購人與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富證券」)

於106年11月24日為本次公開收購所簽訂之委任契約書影本。

4.公開收購人擬於106年11月24日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下稱「投審會」)提出之申請書。

5.公開收購人與尚茂電子之105年年報。

三、本律師法律意見書係依據下列假設:

1.公開收購人(包括其董事、經理人及員工)為本法律意

見所提交之文件及相關紀錄如為原本,皆為真實;如為複本

或影本,則為完整且與原本相符之複本或影本;所有文件及

相關紀錄上之用印或簽署皆為有權作成者之真正用印或簽署,

其內容均屬完整真實無訛且無遺漏;所有文件及相關紀錄均

經相關當事人之有效授權、簽署及交付,且依該文件及相關

紀錄之準據法,得以合法有效拘束相關當事人。所有文件及

相關紀錄上之簽名、蓋章及日期均為真正,且為簽署或蓋章

之自然人皆有完全之行為能力。

2.公開收購人就本次公開收購案之董事會係合法召集,且該

等董事會議紀錄係該次董事會議之真實及完整紀錄。

3.公開收購人(包括其董事、經理人及員工)所有為本次公

開收購所提交之文件及相關紀錄,於各該文件或相關紀錄所

載之日期簽發或發給後,除經特別載明者外,並未經任何修

正或增補,且迄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見書之日為止,仍屬合法

有效之文件及紀錄,而無任何無效、被撤銷、撤回、解除、

終止、廢止、失權或失效之情事,亦未有發生影響其法律效

力或事實效力之任何情事。

4.就出具本法律意見書,公開收購人(包括其董事、經理人

及員工)已就本次公開收購充分揭露及提供所有必要之相關

文件及資訊。

5.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時止,並未發生亦無任何可能影響

上開文件及資訊之完整性、正確性及真實性之情事或行為仍

在存續中。

四、本律師審閱本次公開收購下列申報書件後,認其與公開

收購管理辦法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等規定

相符:

1.本次公開收購之公開收購說明書及公開收購申報書稿本:

本次公開收購申報書係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

「金管會」)證券期貨局(下稱「證期局」)所公告之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申報書(收購他公司

有價證券時適用)」格式備置,另公開收購說明書亦按

證期局所公告之「公開說明書」格式備置,內容要求包

含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4條所規定之事

項。基此,應可認公開收購人之申報書及公開說明書符

合證期局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規定。

2.本次公開收購之履約保證函:

次查,本次公開收購係由中信銀行出具指定元富證券

(即受委任機構)為受益人之履約保證函。中信銀行承

諾,若公開收購人未依其與元富證券間之公開收購委任

契約書履行支付價款義務,於接獲元富證券為支付本次

公開收購對價對其發出書面撥款指示後,應於書面撥款

指示所載之指定日期將指定金額匯至元富證券所開立之

公開收購銀行專戶。本所經審閱該履約保證函之影本,

認尚屬符合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及第4項之規定。

3.公開收購人與元富證券為本次公開收購所簽訂之委任

契約書:末按,公開收購人就本次公開收購已委任元富

證券處理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至第3項所規定

之事項,且元富證券亦確認其符合該條項所要求之資格

條件,故應認公開收購人已依法委託受委任機構辦理公

開收購等相關事宜。

五、本次公開收購,應向金管會申報並公告:

1.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2項及第3項規定:「不經由

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

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者,除下列情形外,

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向主管機關

申報並公告特定事項後,始得為之:一、公開收購人預

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

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

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二、公開收購人公開收

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

司之有價證券。三、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及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

行股份總額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

證券達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

方式為之。」

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及第11條第1項則規定: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者,除有本法第43條

之1第2項第1款至第3款情形外,應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後

始得為之」及「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50日內

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20%以上股份者,應

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2.公開收購人擬於106年11月27日起至107年1月15日止

公開收購尚茂電子已發行普通股總額20%以上股份,故

本次公開收購應向金管會提出申報並公告。

六、本次公開收購無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

「公平會」)提出事業結合申報:

1.按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規定:「本法

所稱結合,指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與他事業合

併。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

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三、受

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四、與

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五、直接或

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計算前項

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

屬關係之事業及與該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

屬關係事業所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

入。」

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一、事業因結合而使

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

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

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

此外,公平會105年12月2日公綜字第10511610001號函

規定:「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本會

提出申報:(一)參與結合之所有事業,其上一會計

年度全球銷售金額總計超過新臺幣四百億元,且至少

二事業,其個別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

幣二十億元。(二)參與結合之事業為非金融機構事

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一百五

十億元,且與其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

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億元者。(三)參與結合之事

業為金融機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

過新臺幣三百億元,且與其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

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億元者。」

2.本次公開收購預定收購之最高數量為尚茂電子已發

行普通股股份總數之55%,且公開收購人得直接或間

接控制尚茂電子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故其應屬公平

交易法第10條第1項所稱之「結合」。

3.公開收購人之主要產品為產業工作機械設備類產品,

根據臺灣機械工業同業公會105年之臺灣工具機生產

金額台數統計表,105年工具機之生產金額約為新臺幣

(下同)1,197億元,而依蓋曼大拓105年年報所示,

其於105年度就該類產品之全球銷售金額為

1,495,747,000元,縱上述銷售金額均於臺灣進行銷售

市占率僅為1.25%,顯然未達國內市場占有率四分之一

之門檻。另根據尚茂電子105年年報所示,尚茂電子之

主要產品為銅箔基板,國內現有同性質生產FR-4銅箔

基板製造廠約為10家,目前之月整體產能約為680萬

張,而尚茂電子之月產能為16萬張,市占率僅約為

2.4%,亦未達國內市場占有率四分之一之門檻。

再者,公開收購人與尚茂電子合併計算之市場占有率

亦低於三分之一,並未達向公平會申報結合之門檻。

4.另依蓋曼大拓105年合併財務報告所示,公開收購

人於105年度之總銷售金額1,967,890,000元,而依

尚茂電子105年年報所示,尚茂電子於105年度之總

銷售金額為636,813,000元,兩者合計僅為26.4億

元,尚未達公平會105年12月2日公綜字第

10511610001號函所規定之結合申報銷售金額門檻。

5.綜上,本次公開收購無須向公平會提出事業結合申報。

七、本次公開收購須向投審會提出投資申請並獲核准:

1.根據外國人投資條例第4條之規定,持有中華民國

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者屬該條例所稱之投資行為,且按

同條例第8條第1項之規定:「投資人依本條例投資者,

應填具投資申請書,檢附投資計畫及有關證件,向主

管機關申請核准。投資計畫變更時,亦同。」

2.鑒於公開收購人分別係依蓋曼群島法律及日本法律

組織設立之公司,皆屬外國公司,而尚茂電子為依中

華民國法律所組織設立之公司,係為中華民國公司,

今公開收購人擬以公開收購方式取得尚茂電子之股份,

依上開法律之規定,公開收購人應填具投資申請書,

檢附投資計畫及有關證件向投審會申請核准。

3.就本次公開收購,公開收購人已準備檢具相關申請

文件,於申報當天向投審會申請投資核准。

八、本法律意見書係就本次公開收購應適用之中華民

國現行法律所出具,本律師不對中華民國以外之其他

國家或地區之法律表示任何意見,且假設其他國家或

地區之法律並不會對本法律意見書產生任何影響。

九、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尚茂電子

普通股使用,不對任何其他第三人或就本次公開收購

案以外之目的發生任何效力。任何其第三人他人皆不

得以任何方式援用本法律意見書或引用其內容,亦不

得主張其信賴本意見書而做成任何行為、判斷或決定。

律師:蕭宇傑律師

律師:謝亞耘律師

(2)公開收購人分別洽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敦北分行出具之履約保證函如下:

(2-1) 蓋曼群島商日本大拓股份有限公司-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敦北分行

履約保證函 保證書編號:OBU-7IG30077

立連帶保證書人(保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北

分行 (以下簡稱本行) 茲因蓋曼群島商日本大拓

股份有限公司(DAITO ME HOLDINGS CO., LTD.)

(以下稱公開收購人) 擬公開收購尚茂電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已發行流通在外之普通股股份(以下稱本收

購案),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以下稱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三項及第九條第四項

第一款之規定,公開收購人請本行出具履約保證函

予本收購案依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之受委任機構元富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受益人),故本行特開立

本履約保證函(以下稱本函),對受益人承諾如下:

一、保證金額:日圓參億零玖佰柒拾壹萬柒仟零玖

拾壹元整。(約當預定收購數量總對價金額新台幣柒

仟玖佰玖拾玖萬伍仟伍佰元整之105%,以台灣銀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份日圓平均匯率0.2712取整數進

行換算)

二、本行承諾於接獲受益人依共同公開收購委任契

約第四條所發出之書面撥款指示並載明公開收購人

未能依共同公開收購委任契約之約定,將應支付予

應賣人之總收購價款撥付至受益人指定帳戶後,本

行即應依據書面撥款指示所載指定之時間內將保證

金額範圍內之款項匯出至受益人於新光銀行敦南分

行所開立之新台幣帳戶(戶名:新光銀行敦南分行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851100002959),

實際動撥匯率以當日台灣銀行即期匯率為準,但以

不超過此次公開收購預定數量總對價金額新台幣柒

仟玖佰玖拾玖萬伍仟伍佰元整為限。本行絕無異議

且絕不推諉拖延撥款,並同意放棄民法第七百四十五

條之先訴抗辯權。

三、如受益人及/或公開收購人變更本收購案文件

且涉及本行權利義務者,應事前經本行書面同意。

四、非經本行事前書面同意,受益人不得轉讓其於

本函下之權利。

五、本函有效期間自本函開立之日起,至下述任一

情況先發生者為止,本行保證責任即自動解除:

1.民國107年 3月 15日 (如發生天災或銀行匯款

系統異常等不可抗力情事時,得至該等不可抗力

情事消滅後執行之);

2.有本收購案停止進行之情事者(包括但不限於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至第

三款所稱情事);

3.有本收購案公開收購未成就之情事者;

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受益人未依共同公開收購契約履行義務;或

(2)公開收購人已依共同公開收購契約,將收購價款

匯入受益人指定之公開收購交割銀行專戶;

5.本行依本函第二條受益人書面撥款指示所載指定

日期將款項匯出時。

六、於本函有效期間內,本行絕不因任何原因對

受益人逕行行使抵銷權。

七、本保證書正本一式二份,由受益人及本行各執

一份,副本一份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存執。

八、如因本函及其相關事務致有爭執者,應以中華

民國法令為準據法且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 轄

法院。

九、本保證書由本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加誑誚璁L信或經理職章後生效。

此致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證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北分行

負責人(或代理人): 張慶崧

地 址: 臺北市105敦化北路122號

中華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2-2) 日本大拓DAITO ME CO., LTD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北分行

履約保證函 保證書編號:OBU-7IG30078

立連帶保證書人(保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北分行

(以下簡稱本行) 茲因日本大拓DAITO ME CO., LTD

( DAITO ME CO., LTD.,以下稱公開收購人) 擬公開

收購尚茂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流通在外之普

通股股份(以下稱本收購案),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

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三項

及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之規定,公開收購人請本行出

具履約保證函予本收購案依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之受委

任機構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受益人),故本

行特開立本履約保證函(以下稱本函),對受益人承諾

如下:

一、保證金額:日圓柒億肆仟貳佰伍拾柒萬壹仟零柒

拾參元整。(約當預定收購數量總對價金額新台幣壹

億玖仟壹佰柒拾玖萬伍仟伍佰元整之105%,以台灣銀

行中華民國106年9月份日圓平均匯率0.2712取整數

進行換算)

二、本行承諾於接獲受益人依共同公開收購委任契約

第四條所發出之書面撥款指示並載明公開收購人未能

依共同公開收購委任契約之約定,將應支付予應賣人

之總收購價款撥付至受益人指定帳戶後,本行即應

依據書面撥款指示所載指定之時間內將保證金額範圍

內之款項匯出至受益人於新光銀行敦南分行所開立之

新台幣帳戶(戶名:新光銀行敦南分行元富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帳號:0851100002959),實際動撥匯率以

當日台灣銀行即期匯率為準,但以不超過此次公開收

購預定數量總對價金額新台幣壹億玖仟壹佰柒拾玖萬

伍仟伍佰元整為限。本行絕無異議且絕不推諉拖延撥

款,並同意放棄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之先訴抗辯權。

三、如受益人及/或公開收購人變更本收購案文件且

涉及本行權利義務者,應事前經本行書面同意。

四、非經本行事前書面同意,受益人不得轉讓其於

本函下之權利。

五、本函有效期間自本函開立之日起,至下述任一

情況先發生者為止,本行保證責任即自動解除:

1.民國107年 3月 15 日 (如發生天災或銀行匯款系

統異常等不可抗力情事時,得至該等不可抗力情事

消滅後執行之);

2.有本收購案停止進行之情事者(包括但不限於證券

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稱情

事);

3.有本收購案公開收購未成就之情事者;

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受益人未依共同公開收購契約履行義務;或

(2)公開收購人已依共同公開收購契約,將收購價款

匯入受益人指定之公開收購交割銀行專戶;

5.本行依本函第二條受益人書面撥款指示所載指定

日期將款項匯出時。

六、於本函有效期間內,本行絕不因任何原因對受

益人逕行行使抵銷權。

七、本保證書正本一式二份,由受益人及本行各執

一份,副本一份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存執。

八、如因本函及其相關事務致有爭執者,應以中華

民國法令為準據法且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

管 轄法院。

九、本保證書由本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加蓋本

行印信或經理職章後生效。

此致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證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北分行

負責人(或代理人): 張慶崧

地 址:臺北市105敦化北路122號

中華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