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光寶科股份

日 期:2021年07月29日

公司名稱:光寶科 (2301)

主 旨: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光寶科股份

發言人:朱崑城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7/29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46,783,758,467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0/07/30~110/09/29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40,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41.23~89.55,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70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462,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第1次至第4次未執行完畢之情形,請參閱公開資訊觀測站庫藏股專區。

第5次預計買回100,000,000股,實際買回22,787,000股,除不宜買入期(7/22-8/10),

執行結果佔成交量一定比例,達維護公司信用股東權益目的,基於維護股東權益及

資金運用、股價成交量狀況採分批買回,未能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自民國110年7月30日起至110年9月29日止,預定買回數量為

40,000仟股。

4.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 41.23元至 89.55元,惟當公司股價低於上開買回之區間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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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5.買回之方式:自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110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

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

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在職之本公司員工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

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含海外子公司)員工(係指正職之正式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

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受讓人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股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則喪失

受讓資格。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

本公司應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工作績效及對公司的特殊貢獻等標準,並考量認股基準

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

數後,報請董事長核准之。若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或未完成繳款者則以棄權

論,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行核定其他符合資格之可認購員工認購之。

第六條 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間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

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並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等事宜。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

下四捨五入),惟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

或減少比率調整之;如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

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

定事項,始得辦理。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除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外,如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數增加或減少時,應依下列公式計

算調整轉讓價格:

調整後轉讓價格=調整前轉讓價格x(股數增加或減少前之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數增加或減少

後之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已發行普通股股數係指經濟部變更登記完成之股數。

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訂定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

決議修訂。

第十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1.70,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110年6月30日

合併流動資產餘額百分之2.59,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

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預計買回公司股份,所訂定之買回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 41.23元

至 89.55元,其價格之訂定尚屬合理,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

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等項目,尚無重大不利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