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興能高董事會決議私募普通股發行價格及相關事宜

日 期:2021年10月28日

公司名稱:興能高 (6558)

主 旨:興能高董事會決議私募普通股發行價格及相關事宜

發言人:王光昌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10/28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應募人為美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非本公司之內部人或

關係人,且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及主管機關所訂相關函令規定之資格。

4.私募股數或張數:7,3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普通股9,500,000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本次私募普通股發行價格之訂定,係依定價日前一、三

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

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與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

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兩者較高者作為基準計算價格。實際

私募普通股發行價格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前述私募普通股之發行價格係參考本公司

普通股股價,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故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拓展通路、擴充廠房設備等。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資本市場狀況、籌募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發行成本及

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之實際需求,而私募有價證券受限於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可

確保本公司與策略性投資人之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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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證券。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110/10/28

11.參考價格:新台幣25.8元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新台幣188,340,000元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惟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

規定之轉讓對象外,不得對其他對象再行賣出。本公司109年11月24日股東臨時會通過

授權董事會在本次私募之普通股交付起滿三年後,視當時狀況依相關規定向臺灣證券

交易所申請取得同意函後,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程序,並申請上市

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主要計畫,除私募價格訂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價格、發行

股數、實際發行條件、私募金額、增資基準日、計劃項目、預計進度、資金運用進

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未來如因主管機關之指示修正或因客觀環

境、市場條件變更而有所修正時,本公司109年11月24日股東臨時會通過授權董事會

依規定辦理。

(2)為配合辦理本次辦理私募普通股,本公司109年11月24日股東臨時會通過授權董事

長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商議、簽署及交付一切有關發行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契約或

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發行本次私募普通股所需事宜。上述未盡事宜,授權

董事長依法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