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台肥以新台幣65,840,000元為相對人東正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365號裁定所命之假處分應予撤銷。

日 期:2023年04月10日

公司名稱:台肥 (1722)

主 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台肥以新台幣65,840,000元為相對人東正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365號裁定所命之假處分應予撤銷。

發言人:彭盛隆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東正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全聲字第2號

4.事實發生日:112/04/1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相對人東正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本公司間假處分事件,

依民國111年1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365號假處分裁定第2項,禁止本

公司將坐落在臺北市南港區經貿段12地號土地上如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使字

第0122號使用執照附表所記載,除附件所示地下一層編號803至837及地下二層編

號668至680、695至696以外之其他799個平面汽車室內地下停車位交付第三人使

用,或為出借或出租之行為。本公司委任律師提出民事聲請撤銷假處分,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裁定本公司以新台幣65,840,000元或等值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存

單為東正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臺灣高等法院111年1月22日所為110

年度抗字第1365號裁定所命之假處分應予撤銷。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6.處理過程:本公司將依法辦理相關事宜,以維護本公司之合法權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於本公司之財務或業務暫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裁定辦理相關事宜,以維護本公司之合法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