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已於「司法院網路裁判主文系統」准許華映緊急處分之聲請。

日 期:2019年02月01日

公司名稱:華映 (2475)

主 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已於「司法院網路裁判主文系統」准許華映緊急處分之聲請。

發言人:黃世昌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08/02/01

2.公司名稱: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聲請緊急處分遭駁回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出抗告乙事,本公司於108年2月1日

上網查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已於「司法院網路裁判主文公告系統」公告

(http://csdi.judicial.gov.tw/abbs/wkw/WHD1A00.jsp),108年度整抗字第1號民事

裁定(公告所載宣判日期為108年1月31日)。裁定主文如下:

一、原裁定關於駁回後開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聲請部分廢棄。

二、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不得行使對於中華

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對其所負債務,亦不得履行。但

為維持營運所必要之履約行為及支付繼續營業所必要之經常性費用,並依勞動基準

法規定給付員工之薪資、退休金、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資遣費者,不在

此限。

三、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所有之不動產、動產、

債權(含基金、衍生性金融資產、投資)及其他一切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除前項

但書規定外,不得轉讓、設質、信託、租賃(含出租、轉租)、和解、拋棄、設定

、增加擔保物權或為其他一切處分或增加負擔之行為。

四、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對於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和解或強制執

行程序(含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不包括執行名義之取得),應予停止。

五、抗告人應將本裁定刊登於國內新聞紙全國版及海外新聞紙三日。

六、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6.因應措施:

本公司將於收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裁定後刊登新聞紙。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