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駁回大同聲請對新大同公司召開股東臨時會提出定暫時狀態處分

日 期:2020年10月16日

公司名稱:大同 (2371)

主 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駁回大同聲請對新大同公司召開股東臨時會提出定暫時狀態處分

發言人:彭文傑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大同公司、新大同公司(簡稱新大同)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全字第133號

4.事實發生日:109/10/1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就新大同公司公司取得股份行為係屬無效,其不得行使股東提案權、董事與

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權、股東會召集權、股東會出席權及表決權(含選舉權),

本公司業於109年9月21日提出民事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狀,依據新聞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109年10月16日駁回本公司前述聲請。

6.處理過程:不適用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

9.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將於收到裁定書後與律師討論後續因應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