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聚陽董事會決議召開111年股東常會事宜(召開方式:視訊輔助股東會)

日 期:2022年03月22日

公司名稱:聚陽 (1477)

主 旨:聚陽董事會決議召開111年股東常會事宜(召開方式:視訊輔助股東會)

發言人:林恆宇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3/22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1/06/15

3.股東會召開地點:聚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四段550號4樓)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視訊輔助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一)110年度營業概況報告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110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三)分配110年度董事酬勞及員工酬勞報告

(四)110年度盈餘分配現金股利情形報告

(五)永續發展具體推動計劃報告

(六)其他報告事項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一)承認110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案

(二)承認110年度盈餘分配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一)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二)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案

(三)修訂「取得或處份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1/04/17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1/06/15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因最後過戶日民國111年4月16日適逢星期例假日,故請提前於民國111年4月15日前

親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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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號5樓) ,辦理過戶手續,掛號郵寄者以民國111年4月16日(最後過戶日)郵戳日期

為憑。

(2)本次股東會股東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行使期間:自民國111年05月14日至

111年06月12日止。

(3)受理股東提案時間:111年4月8日起至民國111年4月18日止。

(4)受理股東提案處所: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550號4樓。

(5)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相關說明:

i.本公司視訊輔助股東會依公司法第172-2條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下

稱股務處理準則)第二章之二等相關規定辦理,嗣後應依正式發佈規定辦理。

ii. 本次股東會視訊輔助部分,係採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

公司)提供之平台,並應遵守集保公司訂定之股東會視訊會議作業要點、問答集及操

作說明等文件,請參閱集保公司網頁(網址:

https://www.tdcc.com.tw/portal/zh/page/show/402897967d841dba017e8eea7fc5009c

。)

iii.股東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視為親自出席。

iv.股東、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欲以視訊方式參與者,應自111年05月14日起,至遲於

股東會二日前(111年06月12日前),於集保公司股東e票通平台

(網址:https://www.stockvote.com.tw/evote/index.html。)辦理註冊及登記,並

於股東會當日辦理報到、觀看直播、文字提問及投票。

v. 已登記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欲親自出席實體股東會者,

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登記相同之方式撤銷登記;逾期撤銷者,僅得以視訊方式

參與股東會。

vi.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

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述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

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vii.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未撤銷其意思表示,並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

會者,除臨時動議外,不得再就原議案行使表決權或對原議案提出修正或對原議案之修

正行使表決權。

viii. 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除股務處理準則或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不得再出

席股東會。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參與

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託之通

知;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ix. 倘本次股東會於主席宣布開會前或會議進行中,因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

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且扣除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後,出席股份總

數未達股東會決議之法定定額,致使會議無法續行時,本公司訂於111 年06月17日 09

時 00 分於聚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四段550號4樓)延期或續行

集會,列載於原定股東會停止過戶之股東名冊之股東有權出席股東會,不再重新寄發開

會通知。

x. 若發生前項股東會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情事,本公司將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

息。

xi. 其餘未盡事宜,請參照股務處理準則及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