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立康接獲臺灣高等法院對107年度重上字第438號民事判決書

日 期:2022年03月17日

公司名稱:立康 (6242)

主 旨:立康接獲臺灣高等法院對107年度重上字第438號民事判決書

發言人:莊祐霖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達陸實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本公司(立康生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4家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107年度重上字第438號

4.事實發生日:111/03/1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102年間一筆藍光播放器之銷貨交易於103年間接獲來自末端銷售公司(亦是被上訴

公司之一)主動來電,表示因其於售貨後發現銷貨之產品(藍光播放器)有瑕疵,欲

收回該批貨品,故而主動邀請上訴人及被上訴人等六家公司協商退貨事宜。

(2)上訴人於104年12月15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主張其與被上訴人五

家公司所簽立之退貨協議無效;另請求確認被上訴人立康公司對上訴人所簽發之支

票債權不存在,及被上訴人立康公司應交付上訴人已受領之款項1,658,575元。

(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7年01月17日宣判原

告之訴駁回;上訴人對於107年01月1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6.處理過程:

此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11年0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1年03月08日宣判,

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