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百徽接獲通知:前董事長何一勤因揚華公司所涉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訴訟案件,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改判何一勤有罪部分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日 期:2024年01月04日

公司名稱:百徽 (6259)

主 旨:百徽接獲通知:前董事長何一勤因揚華公司所涉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訴訟案件,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改判何一勤有罪部分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發言人:羅偉昌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何一勤(前董事長)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台上字第495號

4.事實發生日:113/01/0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前董事長何一勤先生於民國105年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經法院審理,民國108年經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宣判無罪,民國111年臺灣高等法院竟改判有罪,

並要求被告何一勤(前董事長)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貳

拾壹萬陸仟貳佰捌拾陸元,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賠償之

人。惟,何一勤(前董事長)不服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而上訴,於

民國113年1月4日收到民國 112 年最高法院撤銷臺灣高等法院判

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重新審理。因此,目前何一勤(前董事長),

依照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宣判結果為無罪。

6.處理過程: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為前負責人之刑事官司

,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不受該訴訟案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先前臺灣高等法院改判何一勤有罪,經律師

評估法官判決書內容,有諸多不合理之處,何一勤(前董事長)表示

絕對上訴捍衛自身清白。經何一勤(前董事長)上訴後,最高法院確

實撤銷臺灣高等法院判決,何一勤(前董事長)將致力維護自己清白

,力求未來臺灣高等法院重新審理時,可以維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宣判無罪之判決結果。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