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環宇-KY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及/或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參與海外存託憑證(本次新增可能之應募人名單)

日 期:2022年04月06日

公司名稱:環宇-KY (4991)

主 旨:環宇-KY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及/或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參與海外存託憑證(本次新增可能之應募人名單)

發言人:余有崇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4/06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辦理私募普通股及/或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參與海外存託憑證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將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等相關法令規定及主管機關

相關函令辦理。

1.應募人若為策略性投資人:

A.選擇方式與目的:應募人之選擇以能協助本公司開發市場、拓展營運規模及對公司

未來之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者之策略性投資人為限。

B.必要性:為充實營運資金,強化本公司競爭優勢,引進可擴大未來產品銷售或產品

研發合作之策略投資人,故有其必要性。

C.預計效益:藉由策略性投資人的加入,可協助拓展公司營運規模、開發新市場,

對本公司長期發展產生助益。

2.應募人若為內部人或關係人:

選擇方式與目的:對本公司營運或產業發展有相當瞭解,並對本公司未來營運有直接

或間接助益者。

3.目前應募人可能名單及其與本公司之關係如下所示:

應募人可能名單 與本公司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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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詩郁 內部人(本公司董事長黃大倫之配偶)

皮孟梅 內部人(本公司董事安寶信之配偶)

潘芳玲 內部人(本公司獨立董事楊榮恭之配偶)

4.除以上所列之應募人外,其餘應募人尚在洽詢中,實際應募人之選擇將於洽定後

依相關規定辦理。

4.私募股數或張數:在總發行股數不超過20,000仟股普通股之額度內,擇一或搭配之方

式,一次或分次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或發行新股參與海外存託憑證

或發行國內或海外轉換公司債。若以私募方式辦理國內或海外轉換公司債時,可轉

換公司債得轉換之普通股股數則在總發行股數不超過前述20,000仟股之額度內依其

訂價當時之轉換價格計算之。

5.得私募額度:在總發行股數不超過20,000仟股普通股之額度內,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

會視市場狀況及公司營運需求,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最多不超過三次)

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私募普通股之每股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參考價格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

格較高者定之: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

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發行價格,擬提請股東會以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

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3)私募價格之訂定將依據主管機關法令,參考上述參考價格,再加上考量證券交易

法對於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而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轉投資、償還借款等一項或多項用途。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為確保籌集資金之時效性及可行性,並有效降低

資金成本,故擬透過私募方式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以提高募資之效率及機動性

。另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限制轉讓之規定,可確保公司與特定投資人之長期合作

關係。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有價證券之發行方式及計畫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實際私募股數、實

際私募價格、應募人選擇、定價日、增資基準日、發行條件、發行計畫、資金運用計

畫項目、資金用途、預計可能產生效益、預計辦理私募次數及其他未盡事宜等,未來

如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

董事會依相關法令全權處理之。

(2)除上述或依法令規定之授權範圍外,擬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辦

理一切有關本次發行所需事宜並簽署相關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發行

普通股所需事宜。

(3)如有未盡事宜,擬授權董事會依相關法令規定全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