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泰山接獲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74號民事裁定駁回景勛公司定暫時狀態處分抗告之聲請

日 期:2023年11月14日

公司名稱:泰山 (1218)

主 旨:泰山接獲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74號民事裁定駁回景勛公司定暫時狀態處分抗告之聲請

發言人:李淑惠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抗告人即聲請人景勛投資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景勛公司)、相對人泰山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劉偉龍、韓泰生、劉煌基、楊文慶、陳諾樺、王添盛、蕭勝賢、黃

慧萍、陳威宇(除本公司外,下合稱劉偉龍等9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台抗字第874號

4.事實發生日:112/11/1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股東景勛公司前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出禁止劉偉龍等9人行使董事及

獨立董事之職權,並由原董事、獨立董事行使職權,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

年度商暫字第16號民事裁定駁回聲請(理由請見本公司112/08/15序號1重訊之

說明欄)。景勛公司就該裁定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最高法院認原裁定以

准許景勛公司本件聲請所獲得之利益或防免之損害,並未逾相對人、股東、投

資大眾因此所蒙受之不利益或損害,難認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因而駁回

景勛公司之聲請,於法並無違誤,故認景勛公司提起抗告並無理由,駁回景勛

公司之抗告。

6.處理過程:如上述。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公司財務業務如常運作,無任何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已說明如前述第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