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汎銓董事會決議私募普通股定價相關事宜

日 期:2023年03月09日

公司名稱:汎銓 (6830)

主 旨:汎銓董事會決議私募普通股定價相關事宜

發言人:蘇靖棋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09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之對象辦理之

,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

(最多不超過2次)辦理。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10,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總發行普通股股數不超過10,000,000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1)本次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係依定價日前一

、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

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與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

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以上

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2)本次私募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

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訂定實際發行價格時,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

(3)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係參考本公司經營績效、未來展望及最近股價,實屬合理。

(4)實際定價日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償還公司債務或其他因應公司未

來發展之資金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資金市場狀況、籌資時效性、發行成本等因素後

,透過私募有價證券方式籌資,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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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擬透過私募方式向特定人籌募款項。本次私募如引進策略性投資人時,考量

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限制,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且

鑒於私募資金用途係因應公司營運發展所需,並對公司經營之穩定性及股東權

益有正面助益。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實際定價日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11.參考價格:本次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係依定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

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

反除權後之股價,與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

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以上二基準計算價格較

高者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本次私募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

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訂定實際發行價格時

,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

股相同,並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外,均受限不得

轉讓,並於交付日起滿三年後,依相關規定申報補辦公開發行並申請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1)有關本案之私募發行股數、發行價格、發行條件、計畫項

目、募集金額、資金用途、預計進度及可能產生之效益等相關事宜,暨其他一切

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若因法令修正或主管機關規定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

之影響須變更或修正時,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得依當時市場狀況調整、訂定

及辦理;未來如遇法令變更、經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

需要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2)除上述之授權範圍外,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並代表本公司簽署

、商議、變更一切有關私募普通股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發行私募

普通股所需之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