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永豐金代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博達案遭請求損害賠償訴訟與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達成和解

日 期:2023年12月28日

公司名稱:永豐金 (2890)

主 旨:永豐金代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博達案遭請求損害賠償訴訟與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達成和解

發言人:許如玫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下稱「投保中心」)

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永豐銀行」)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上移調字第1139號(即110年度金上更二字第5號)

4.事實發生日:112/12/2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投保中心以博達公司提供其於永豐銀行壹仟萬美元存款供作

ADDIE公司向永豐金租賃公司之子公司交易往來所生債務之擔保乙案,認為永豐銀行

協助葉君等進行非常規交易造成博達公司之損害;以及主張永豐銀行就博達公司會計

師函證未揭露博達公司存款受限制之事實,使博達公司之財務報告為不實表達,於94

年追加起訴永豐銀行與其他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4,207,553,576元。

6.處理過程:經調解,永豐銀行給付新臺幣365萬元與投保中心和解。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法院調解筆錄作成日為112年12月28日。

(2)永豐銀行考量本案被請求之金額甚鉅、和解金額占被請求金額之比例,及本件已

纏訟18年多,基於節省社會成本、ESG(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公司治理)面向及紛爭

解決,與投保中心達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