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正峰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普通股

日 期:2023年01月18日

公司名稱:正峰 (1538)

主 旨:正峰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普通股

發言人:莊萬裕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1/18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依「證券交易法」

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之對象辦理之,擬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決定應募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42,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總發行普通股股數不超過42,000,000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1)本次私募價格係依不得低於以下二基準計算價格

較高者之三成訂定:

A.本公司普通股於定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

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除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本公司普通股於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

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本次所訂私募價格得低於參考價格八成訂定,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

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已委請獨立專家就訂價之依據及合理性意見出具意見書

(3)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發行價格,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當時之市場狀況及洽特定人

情形決定之。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訂定,皆依相關法令辦理,若本次私募國內現金增資

發行普通股依前述訂價方式,致以低於面額發行而使公司帳面累積虧損增加對股東權益

產生影響時,將視未來公司營運及市場狀況,以盈餘、資本公積或減資彌補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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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

(4)考量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時點、對象及數量均有嚴格限制,且三年內不得洽辦上市

掛牌,流動性較差等因素,上述訂價方式均依主管機關之法令規範,其訂價方式應屬

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或償還銀行借款。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評估公開募集的可行性、籌資之時效

性、便利性及發行成本等因素,故擬以私募方式於適當時機向特定人募集資金。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訂定

11.參考價格:尚未訂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並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外,均受限不得轉讓,並於交付日

起滿三年後,依相關規定申報補辦公開發行並申請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