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柏承董事會決議辦理以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

日 期:2024年05月03日

公司名稱:柏承 (6141)

主 旨:柏承董事會決議辦理以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

發言人:張美齡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5/03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私募有價證券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等相關法令規定及主管機關相關

函釋所定之特定人為限。

可能應募人 與公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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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齊良 本公司董事長

齊伍投資 負責人為本公司董事長

股份有限公司

李學瑜 本公司董事長二親等內親屬

李學瑾 本公司董事長二親等內親屬

李齊惠 本公司董事長二親等內親屬

黃俊育 本公司董事

甘錦地 本公司董事

甘尚霖 無

甘尚穎 無

甘馥蓉 無

前十名 持股

法人應募人 股東名稱 比例 與公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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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伍投資股份 李齊良 100.00 負責人為本公司董事長

有限公司 游濟賓 0.00 本公司股東

4.私募股數或張數:以不超過20,000仟股額度內。

5.得私募額度:以不超過20,000仟股為限,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

一年內分次辦理(至多三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

以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訂定之。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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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

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私募價格訂定之合理性:

前述私募價格訂定係遵循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並同時考量私募普通股之轉讓時點

、對象及數量均有嚴格限制,再加上考量證券交易法對於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

而定,故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本次募集之資金將用以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所需,預計將達成降低公司利息支

出、改善財務結構及提升未來營運績效之效益,對股東權益有正面且實質之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本公司為確保籌集資金之時效性、便利性及可行性,並有效降低資金成本,擬採私募方

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私募普通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採無實體方式發行或交付。

私募有價證券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受交付後三年內轉讓之限制外,自交付日起滿三

年後,授權董事會得依相關法令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次私募普通股掛牌上市。

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增資發行普通股之計畫之主要內容,包括實際私募股數、實際私募價格、應

募人之選擇、定價日、增資基準日、計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預計辦理私募次數及其他未盡事宜等,嗣後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

環境需法令之改變須變更或修正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2)為配合本次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除上述授權範圍外,擬提請一一三年股東會授權董

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變更一切有關私募普通股之契約及文件

,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發行普通股所需作業及決定其他未盡事宜。

(3)本公司私募有價證券議案,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應說明事項請詳公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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