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有關投保中心對大同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二案二審判決結果

日 期:2024年02月29日

公司名稱:大同 (2371)

主 旨:有關投保中心對大同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二案二審判決結果

發言人:丁爾昆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一)大同(股)公司及前任董事(林蔚山、林郭文艷、李龍達、張益華、蔡勝文、陳守煌、

蘇鵬飛、吳啟銘、劉宗德、大同大學)、會計主管陳淑芬、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林素雯、會計師王瑄瑄。

(二)大同(股)公司、中華映管(股)公司,前任董事林蔚山、林郭文艷、林和龍、彭文傑

、張永吉、趙建和、袁建中、蔡裕源,前任總經理林盛昌,前任會計主管汪志成、

黃世昌,中華電子投資(股)公司,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志銘、

林素雯、王瑄瑄。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一)臺灣高等法院

(二)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一)112年度金上字第6號

(二)111年度金上字第59號

4.事實發生日:113/02/2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一)判決主文「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二)判決主文「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6.處理過程:不適用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