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投保中心召開臨時董事會決議通過對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林郭文艷提起裁判解任訴訟

日 期:2020年07月06日

公司名稱:大同 (2371)

主 旨:投保中心召開臨時董事會決議通過對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林郭文艷提起裁判解任訴訟

發言人:彭文傑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大同公司董事長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下簡稱投保中心)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無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無

4.事實發生日:109/07/0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投保中心今日召開臨時董監事會,針對大同公司於109年度股東常會逕自認定部分

股東無表決權等情事,認為該公司董事長林郭文艷執行業務有重大違反法令之情

事,決議通過對其提起裁判解任訴訟。

6.處理過程: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若投保中心提起裁判解任訴訟,屆時依法抗辯。

9.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此次股東會,依公司法第180條第1項刪除無表決權股,係依據企業併購法

第27條第15項排除,基於共同併購之目的取得本公司股份而未依法申報者,超過

10%部份無表決權,並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之1規定排除中資違法利用他人

名義持有股份者,法律依據清楚明確,本公司根據事實依法認定。

一、台灣台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19886號起訴書及109年度偵字第8777號追加起

訴書,起訴鄭文逸及其股市炒手張呂華、林振興在案,載明有「鄭文逸集團

群組」多人。

二、本公司股東羅得、三雅及競殿公司在108年兩次申報書均無勾選按照企業併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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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27條申報,亦未表明併購之目的。

三、王光祥、林宏信、楊榮光等人共同召開記者會,宣示共同併購大同之目的,

其違法事實具體明確,絕非無的放矢。

四、本公司重申遵守國家法律、公司章程與相關規定;不遵法紀始作俑者係前述

違法股東及未依法申報的股東。

大同公司為保障其他合法股東權益採取之措施依法有據。本公司並重申,關於

股東與公司間表決權之爭議可循司法處理,最終,應有司法判決認定。

投保中心擬對本公司董事長起訴裁判解任顯有誤會,本公司深表遺憾,相信司

法最終必能釐清爭議,本公司正確適用法律,以還本公司與董事長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