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恩得利今日5月21日接由律師轉來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書

日 期:2020年05月21日

公司名稱:恩得利 (1333)

主 旨:恩得利今日5月21日接由律師轉來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書

發言人:呂勝光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歐狄國際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7年度上字第1460號

4.事實發生日:109/05/0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上訴人於106年12 月5 日與本公司簽訂買賣契約書(購買曝光機3台),上訴人請求

返還買賣價金事件。

6.處理過程:

本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年5月8日作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肆佰貳拾伍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107年5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柒佰零捌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其餘追加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

追加之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47%,餘由上訴人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將與委任律師及會計師會商後,評估本判決結果對本公司財務影響情形。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1)本公司將與委任律師研議,待收到判決書正本後,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以維護公司及股東權益。

(2)本案後續重大結果與處理事項,將依法以重大訊息予以發佈。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