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廣穎電通董事會決議第三次買回公司股份事宜

日 期:2022年08月05日

公司名稱:廣穎電通 (4973)

主 旨:廣穎電通董事會決議第三次買回公司股份事宜

發言人:謝超民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8/05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723,327,334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1/08/08~111/10/07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4.00~25.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47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本公司「第三次買回本公司股份」案,提請 討論。

說明:一、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擬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上

市上櫃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買回本公司已發行股份,內容如后: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7,500,000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111年08月08日起至111年10月07日止。

(5)預定買回之數量:預計買回300,000股,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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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14元至25元之間,惟股價若跌破買回區間價格之下限,仍可繼續執

行買回股份。

(7)買回之方式:委託證券商自集中交易市場買進。

二、依規定擬訂「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請參閱附件六。

三、依規定擬訂「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請參閱附件七。

四、本公司目前已發行且流通在外股數為63,505,833股,本次擬買回之股份僅佔目前已發行且流通

在外股數約0.47%,係以自有資金買進,故本次買回股份並不影響資本維持及財務狀況。檢附證券承

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請參閱附件八。

五、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本公司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

份,本公司依公司法第369條之1規定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

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於本公司買回期間內不得賣出本公司股份。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11年08月05日訂定)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訂定本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

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

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二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逾期未轉讓部分,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四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符合一定條件之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正職員工,

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員工得認購股數將參酌員工職等、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及特殊貢獻等標準,實際認購資格及

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惟認股人名單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呈送董事會

決議;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審議後呈送董事會決議。

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將視同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會另洽其他員工認購

之;若再有不足,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

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

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三規定,限制員

工在一年期間不得轉讓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依轉讓當時之法令規定及公司相關作業辦理。

第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11年8月5日第八屆第十一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

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3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0.47%,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

資產之0.37%,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

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七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依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評估意見,本公司所訂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除造成現金流出

外,餘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並未產生

重大影響或變動。本次所訂買回區間價格應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