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康普董事會調整分割硫酸鈷事業部門之營業資產及負債事宜

日 期:2023年12月27日

公司名稱:康普 (4739)

主 旨:康普董事會調整分割硫酸鈷事業部門之營業資產及負債事宜

發言人:陸柏儒

說 明:

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分割

2.事實發生日:112/12/27

3.參與併購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

名稱:

被分割公司:康普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普公司」)

受讓分割之既存公司:天弘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弘公司」)

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

天弘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是

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

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

天弘公司為本公司持股63.99%之合併子公司,本公司選定天弘公司為受讓分割部門,

主係有助於落實專業分工,提升營運績效及集團競爭力,而因分割而取得之天弘公司

股權價值與本公司分割之營業價值相等,故本分割案對本公司股東權益無重大影響。

7.併購目的及條件,包括併購理由、對價條件及支付時點:

落實專業分工、提升整體營運績效及提高競爭力。本分割案受讓公司將以發行新股方

式為對價取得分割相關營業資產與負債。預計分割基準日為112年12月31日。

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

預計分割後將能提高整體競爭力及經營績效,提升本公司股東權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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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本次分割,係以天弘公司發行新股為對價,未來將透過長期投資由本公司認列投資收益

,故對本公司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有正面助益。

10.併購之對價種類及資金來源:

對價種類:天弘之普通股。

11.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

(1)換股比例:本分割案本公司擬分割讓與之營業價值預計為新台幣132,000仟元,

按每股新台幣32元換取天弘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1股,每股票面金額新台幣10元,本

公司共換取天弘公司普通股4,125,000股。

(2)計算依據:前揭換股比例係參酌本公司擬分割讓與之資產及負債之帳面價值及分

割價值換股比例之合理性意見書訂定之。

12.本次交易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13.會計師或律師事務所名稱或證券承銷商公司名稱:

盈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4.會計師或律師姓名:

李國綸

15.會計師或律師開業證書字號:

全聯會一字第1110207號

16.獨立專家就本次併購換股比例、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意見書內容

(一、包含公開收購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國際慣用之市價法

、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之比較。二、被收購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

、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三、公開收購價格若參考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

,應說明該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四、收購人融資償還計畫若係以被收購公司或合

併後存續公司之資產或股份為擔保者,應說明對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財務

業務健全性之影響評估):

依據評價報告,康普公司之硫酸鈷部門價值約介於新台幣123,416仟元~

132,429仟元之間;天弘公司之每股公允價值約介於新台幣28.94元~33.21元

之間。依據本會計師之複核,其結論尚屬合理。康普公司擬以硫酸鈷部門作價新

台幣132,000仟元,取得天弘公司之普通股4,125,000股,折合每股新台幣32

元,價格均在上開區間內,本會計師認為尚屬合理,因分割而持有之股權公允價

值,與分割之硫酸鈷部門公允價值約略相當。此外,分割後併入天弘公司之部門

,其營運所產生之財務上損益,亦能透過新取得之天弘公司股份,按比例由康普

公司認列。綜上所述,本交易對康普公司之股東權益並無重大影響。

17.預定完成日程:

分割基準日暫定民國112年12月31日。

18.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二):

(1)自分割基準日起,本公司分割讓與之一切資產、負債及其截至分割基準日仍為

有效之一切權利義務,均由天弘公司依法概括承受;如需辦理相關手續,本公司應

配合之。

(2)除分割讓與之負債與分割前本公司之債務係可分者外,天弘公司應就分割前本

公司所負債務,於其受讓營業之出資範圍,依企業併購法規定與本公司負連帶清償

責任。但債權人之債權請求權,自分割基準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19.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三):

不適用

20.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

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

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

(1)預定分割讓與之營業價值:以分割讓與之資產減負債帳面價值計算之,預計為

新台幣123,515仟元。

(2)預定分割讓與之資產:預計為新台幣547,123仟元。

(3)預定分割讓與之負債:預計為新台幣423,608仟元。

(4)前揭分割讓與之營業價值、資產及負債金額,暫以本公司民國112年9月30日自

結財務報表所列帳面價值為依據,並考量折舊、資本支出計畫及預估至分割基準日

相關科目之價值變化等因素進行評估,惟實際分割金額仍以分割基準日之公允價值

為準。

(5)就前揭所定之分割讓與資產、負債倘有調整之必要時,得由本公司及天弘公司

董事會協商調整之,如因此需調整營業價值或天弘公司發行股數或發行價格者,亦

同。

(6)本分割案本公司擬分割讓與之營業價值為新台幣132,000仟元,按每股新台

幣32元換取天弘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1股,每股票面金額新台幣10元,本公司共換

取天弘公司普通股4,125,000股。

21.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

22.併購完成後之計畫(包含一、繼續經營公司業務之意願及計畫內容。二、是否發生

解散、下市(櫃)、重大變更組織、資本、業務計畫、財務及生產、對公司重要人員

、資產之安排或運用,或其他任何影響公司股東權益之重大事項):

本公司營運無重大變化,不影響本公司股東之權益。

2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24.其他與併購相關之重大事項:

本公司營運無重大變化,不影響本公司股東之權益。

25.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

26.併購交易中涉及利害關係董事資訊(自然人董事姓名或法人董事名稱暨其代表人姓名

、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或預計投資其他

參加併購公司之方式、持股比率、交易價格、是否參與併購公司之經營及其他投資條件

等情形)、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

(1)何基丞董事(所代表法人為澄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亦擔任天弘化學之法人董事

代表人

(2)賴清淵董事(所代表法人為常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亦擔任天弘化學之法人董事

代表人

(3)何柏樟董事:亦擔任天弘化學之法人董事代表人

(4)鄭志發董事:亦擔任天弘化學之董事

前開董事鑒於其等所代表法人以及其等個人,並未因本分割案而有特別取得權利、免除

義務、喪失權利或新負義務之情事,故參與本案討論及表決尚無致損害本公司利益而須

迴避之虞,仍得行使表決權;前開董事說明其贊成本分割案之理由如下:

本公司因本分割案而取得之天弘化學股權價值與本公司分割之營業價值相等,故本分割

案對本公司股東權益無重大影響,且從公司長期發展規劃來看,利於本公司落實集團專

業分工、提升整體營運績效及競爭力,本分割案對雙方資源將可有效分配,實現股東權

益,符合股東最佳利益及本公司利益。

27.是否涉及營運模式變更:否

28.營運模式變更說明(註四):

不適用

29.過去一年及預計未來一年內與交易相對人交易情形(註五):

不適用

30.資金來源(註五):

不適用

31.其他敘明事項(註六):

補充說明112.11.8公告

註二、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

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註三: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

註四:倘涉營運模式變更,請於欄位敘明包括營業範圍變更、產品線擴充/縮減、製程調整、產業

水平/垂直整合,或其他涉及營運架構調整事項。

註五:非屬私募資金用以併購案件者,得填寫不適用。

註六:若本案成就前,尚需經國內、外主管機關(如:投審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反壟斷局或其他單位)核准或許可者,應予敘明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