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巨大董事會決議子公司鼎鎂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在中國大陸之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出具承諾案

日 期:2023年12月15日

公司名稱:巨大 (9921)

主 旨:巨大董事會決議子公司鼎鎂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在中國大陸之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出具承諾案

發言人:李書耕

說 明:

1.董事會日期:112/12/15

2.海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之子公司名稱:鼎鎂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及持股(或出資額)比例:本公司透過百分百持股之英屬維京群島商大金

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持股60.39%之子公司

4.對公司或子公司財務、業務或股東權益具重大影響之承諾事項暨影響內容說明:

鼎鎂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鎂科技”)

根據中國大陸地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應出具承諾事項,

相關承諾事項摘要如下5.所示,

底下僅就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股東權益具潛在重大影響之承諾事項評估如下:

關於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函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目前與鼎鎂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之間不存在同業

競爭;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承諾遵守中國證監會及有關機構關於同業競爭

的相關規定,保證將採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未來與鼎鎂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之

間不產生同業競爭;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將來有任何新的商業機會可從

事、參與任何可能與鼎鎂科技之間構成實質性競爭的業務,則將於合法、合理的情況

下盡速通知鼎鎂科技上述商業機會。對本公司整體之財務、業務或股東權益影響不大。

5.公司及子公司因子公司掛牌出具之全部承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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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如下:

一、關於股份鎖定的承諾函:由本公司及控股公司出具

1、自鼎鎂科技實現本次在股轉系統掛牌之日起至在北京證券交易所發行上市之日止,

不轉讓或委託他人管理本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鼎鎂科技本次掛牌前已發行的股份。

(但本承諾在上開系統掛牌或上開交易所上市計畫發生重大變更或終止的,本項自願

限售承諾自動失效)。

2、在鼎鎂科技掛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其股票分三批解除轉讓限制,每批解除轉讓限

制的數量均為其掛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轉讓限制的時間分別為掛牌之日、

掛牌期滿一年和兩年。

二、關於未履行承諾的約束措施的承諾函:由本公司、控股公司、鼎鎂科技出具

非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公司未能履行公開承諾事項的:

1、遵期改善或研究將投資者利益損失降低到最小的處理方案;

2、如果造成投資者損失則賠償損失;

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公司未能履行公開承諾事項的:

1、及時、充分披露原因;

2、研究將投資者利益損失降低到最小的處理方案。

三、關於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函:由本公司出具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目前與鼎鎂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之間不存在同業

競爭;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承諾遵守中國證監會及有關機構關於同業競爭

的相關規定,保證將採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未來與鼎鎂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之

間不產生同業競爭;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將來有任何新的商業機會可從

事、參與任何可能與鼎鎂科技之間構成實質性競爭的業務,則將於合法、合理的情況

下盡速通知鼎鎂科技上述商業機會。

四、關於減少和規範關聯交易的承諾函:由本公司、控股公司出具

1. 確保鼎鎂科技的業務、人員、財務獨立,減少、避免不必要的關聯交易。

2. 避免本公司及子公司與鼎鎂科技及其子公司之間發生關聯交易事項;對於無法避

免的關聯交易,遵循相關法令義務,依法簽訂協議。

3. 嚴格遵守法令及鼎鎂科技章程規定(迴避表決、獨立董事、信息披露)

4. 保證不通過關聯交易損害鼎鎂科技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5. 違反導致鼎鎂科技和/或其他股東的權益受到損害,本公司將依法承擔由此造成的

實際經濟損失。

五、關於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勞務派遣等問題的承諾函:由控股公司出具

1. 因政策調整,鼎鎂及其子公司的員工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需要補繳,受政府部

門處罰或因此而導致費用支出、經濟賠償及其他經濟損失,控股公司將以現金承擔

鼎鎂及其子公司應補繳的相關全部費用。

2. 鼎鎂及其子公司因勞務派遣用工被追究相關責任,所造成的一切費用開支、經濟

損失等,控股公司將全額承擔,確保鼎鎂及其子公司不因此受任何經濟損失。

六、關於避免資金佔用的承諾函:由本公司、控股公司出具

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不存在亦承諾不佔用鼎鎂科技及其子公司資金。

七、違章建築等問題的承諾函:由控股公司出具

鼎鎂科技自有或租用廠房如因建築違章、未取得產權證而受到有關政府部門的行政

處罰,或因此導致費用支出及其他經濟損失,控股公司將以現金全額承擔。

八、申請掛牌公司控股股東聲明:由本公司、控股公司出具

承諾本公開轉讓說明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

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九、申請文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函:由本公司、控股公司、

鼎鎂科技出具

承諾申請文件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

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申請文件之電子文件與預留文件一致的承諾:由鼎鎂科技出具

承諾申請文件之電子文件與預留文件一致。

6.特別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審議日期:112/12/15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