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威剛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日 期:2023年03月13日
公司名稱:威剛 (3260)
主 旨:威剛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發言人:陳靜慧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13
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為無償發行配發予員工,發行價格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2,5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25,000,000元
4.既得條件:
(1)自給與日起算滿一年仍在職,且達成公司所設定個人績效評核指標與公司營
運目標(112年度本期淨利(稅後)較111年度提高25%(含)以上),最高可既得
50%之股份。
(2)自給與日起算滿二年仍在職,且達成公司所設定個人績效評核指標與公司營
運目標(113年度之本期淨利(稅後)較112年度提高25%(含)以上),最高可既
得50%之股份。
(3)各年度可既得之實際股份比例,須再依個人績效與公司營運目標達成度所設
定之既得比例計算,並由本公司與個別員工約定之。計算結果到股為止,
未滿一股者無條件捨去。
(4)個人績效目標為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績效考核、工作成果達本公司所
設定之個人績效標準。公司營運目標則以當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
務報表為計算基礎。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於既得期間內自願離職、解雇、資遣、死亡(但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除外)
或辦理留職停薪者,或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者,其之前已
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由本公司無償收回。
(2)下列原因發生時,已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下列
方式處理: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
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生效日起,員工得提前既得。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於死亡日提前既得,由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
明文件後申請受領。
(3)自願調職轉任至本公司持股50%以上之子公司者,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若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
核訂之。
6.其他發行條件:
本案經董事會通過後擬提請股東會決議,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
分次向主管機關申報辦理,並自主管機關核准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
授權董事會發行並指定之人辦理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有關事宜。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給與日當日在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
(2)實際得為獲配之員工及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績效表現、整體貢獻及
其他因素等,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於法令規定之限
額內,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
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公司應於給與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若以
本公司112年3月10日收盤價每股70.2元擬制估算,於全數達成既得條件,可能
費用化之最大金額175,500,000元;依既得條件,則民國112、113及114年度費
用化金額分別為:65,812,500元、87,750,000元及21,937,500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本公司目前已發行股份總數267,426,448股計算,則民國112、113及114年度
每股盈餘影響分別為0.25元、0.33元及0.08元,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
稀釋情形尚屬有限。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本公司預計發行股數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為0.93%,對本公司每股盈餘
之稀釋情形有限,對股東權益亦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
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既得期間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參與配股、配息及現金增資認股。
(3)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後,員工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
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既得條件達成前將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訂定之各項條件,如經主管機關指示、相關法令
規則修正、或因應金融市場狀況或客觀環境需修訂或修正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
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全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