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如興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或國內轉換公司債案

日 期:2021年05月14日

公司名稱:如興 (4414)

主 旨:如興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或國內轉換公司債案

發言人:徐仲榮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5/14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或國內轉換公司債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

相關規定辦理,目前並無已洽定之應募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

私募普通股296,000仟股或私募國內轉換公司債上限新台幣2,533,760仟元。

5.得私募額度:依最終私募價格計算之。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私募普通股

(1)本公司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不得低於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

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

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

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基準計算價

格較高者不低於8成訂定之。本次私募價格暫定為每股新台幣8.56元(本私

募價格如低於面額時,其差額將減少股東權益。若因董事會定價日之市場

價格低於面額,故私募價格低於面額應屬合理,尚不致影響股東權益),實

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

視日後市場狀況決定之。

私募國內轉換公司債

(1)本次私募轉換公司債發行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轉換公司債理論價格之

八成為訂定依據。理論價格將以涵蓋並同時考量發行條件中所包含之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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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而選定之適當計價模型計算之。

(2)轉換公司債之轉換價格訂價方式依據:本次私募轉換公司債用以計算及

實際轉換價格之參考價格,應以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與

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

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平均每股股價較高者為準。本次私募可轉

換公司債轉換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轉換價格訂定之依

據。實際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訂定之。

(3)上述價格之訂定,除考量私募轉換公司債其轉換之普通股之掛牌限制及

交易限制等因素外,將參考相關法令規範及普通股收盤價訂定。

(4)本次私募轉換公司債之轉換價格如低於面額時,其差額將減少股東權益

(即列入累積虧損)。若因董事會定價日之市場價格低面額,故私募價格低

於面額應屬合理,應尚不致影響股東權益,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

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充實公司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或其他因應本公司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

預期可改善公司財務結構,有助公司營運穩定成長,對股東權益有其正面助

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為充實營運週轉金、償還銀行借款及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所需等多項用途,且

考量私募作業具有迅速簡便的特性,較容易符合公司需要,故不採用公開募

集而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有價證券。本計畫之執行預計將有強化公司競爭力、

提升營運效能之效益,對股東權益亦將有正面助益。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

俟股東會通過後,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市

場狀況與洽特定人情形訂定之。

11.參考價格:

俟股東會通過後,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市

場狀況與洽特定人情形訂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

俟股東會通過後,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市

場狀況與洽特定人情形訂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1)私募普通股

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本次私募普

通股,除符合特定情形,於交付日或劃撥日起滿三年始得自由轉讓,並於私

募普通股交付日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及上市交易。

(2)私募國內轉換公司債

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本次私募國內轉換公司債,除符合特定情形外,

於交付日起滿三年始得自由轉讓。另本次私募國內轉換公司債嗣後所轉換之普

通股,自該私募國內轉換公司債交付日起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申報補辦

公開發行及上市(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未定。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未定。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未定。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未定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之發行條件、發行及轉換辦法、計劃項目及其他未盡事宜等,若因法

令修正、主管機關規定、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之影響須變更或修正時,擬

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並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後,授權董事長或其

指定人士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一切有關本次私募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

辦理一切有關私募所需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