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天鈺董事會決議擬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日 期:2024年04月18日

公司名稱:天鈺 (4961)

主 旨:天鈺董事會決議擬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發言人:陳志豪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18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年9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函規定之特定人為限,且須為策略性投

資人,並以對本公司長期發展與股東權益有助益為優先。

本公司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以不超過10,000仟股為限。

5.得私募額度:擬於普通股10,000仟股之額度內,授權董事會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

年內一次或分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私募普通股價格訂定之依據,以不低於定價日依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

八成。

A.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

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

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私募普通股之實際定價日與實際發行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

事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視日後市場狀況及選定策略性投資人

之情形訂定之。

(3)前述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除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

項」相關規定外,另考量私募有價證券自交付日起三年內,其轉讓時點、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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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數量均有嚴格限制,且交付未滿三年不得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及上

市,流動性較差等因素,故本案私募價格之訂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本次私募普通股所募資金將用以因應未來策略發展所需之資金需求,可有效強化

公司財務結構及提升營運效能,提高公司競爭力之效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相較於公開募集,私募有價證券受限於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可確保公司

與策略性投資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

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依據「證券交易法」

第43條之8規定,本次私募之有價證券於交付後三年內,除符合法令規定之特定

情形外,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擬於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

規定取得台灣證券交易所核發符合上市標準之同意函,並據以向主管機關完成申

報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後,始得提出上市交易申請。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評估選定應募人時,將以不發生經營權重大變動為原則。

(2)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括但不限於實際發行股數、

發行價格、發行條件、募集金額、計畫項目、預計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

生效益及其他相關未盡事宜,若因法令修改或主管機關規定及基於營運評估或

客觀環境之影響而需變更或修正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得依當時市場狀

況全權處理之。

(3)本案俟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提請股東常會決議。